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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动迁、新房还贷:宁波海曙这对夫妻离婚时,房子归谁、钱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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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一套动迁调换的房子遇上离婚,最拧巴的问题往往不是”离不离”,而是”这套房到底算谁的、共同还的钱该不该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纠纷,把这条线理得清清楚楚。

案由:离婚纠纷|受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03民初1***2号

标签:#离婚诉讼 #动迁安置房分割 #共同还贷补偿 #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速览

宁波市海曙区的白某与李某婚后无子女,生活摩擦不断、长期分居。2012年8月,白某的父母把海曙区一处45平方米的老宅单独赠与白某;2017年房子动迁,产权调换到海曙区一处69.7平方米的新房,登记在白某个人名下。为补足新增的24.7平方米,白某补交差价款163623元,其中16万元办了按揭贷款,期限15年,从2017年6月起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按月偿还。

白某曾于2020年1月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能缓和。2021年4月,白某再次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但强调:真要离,这套动迁房里有夫妻共同还贷的钱,房子应当分割;自己名下还欠着10万元装修借款,应当算共同债务。表面是”要不要离”的争执,骨子里是”这套回迁房和你名下的账,怎么算”的较量。

二、争议焦点

  1. 房产归属——这套动迁调换并登记在白某名下的房子,是白某个人财产,还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
  2. 补偿范围——若房产归白某,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增值该补多少?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3. 债务性质——以李某名义出具的10万元装修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办案思路

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白某办理本案。婚还没离,双方就先为”房子算谁的”顶上,张律师的办案思路从一开始就明确:先定房产的”出身”,再算还贷的”账本”,最后把借款的”去向”钉死

第一步,把”个人财产”的属性坐实。 房子虽是婚后居住、面积也不小,但张律师紧扣权属来源:这套房是白某父母2012年单方赠与所得,2017年动迁产权调换后仍登记在白某个人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张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只补还贷、不分房”打下定性基础。

第二步,把共同还贷的基数算清。 房可以归个人,但婚内用共同收入还的按揭不能白搭。张律师调取《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与还款流水,一笔笔核对共同还贷起止与金额,最终将共同还贷锁定为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共51个月、合计61575.36元,并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主张该款项及对应增值应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补偿的”分母”就此确定,而不是任由对方把整套房拉进来谈分割。

第三步,把10万元装修借款并案了断。 面对李某名下10万元借条,张律师没有简单否认,而是组织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厘清资金去向——借款确用于案涉房产装修与共同生活,遂主张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负担,避免离婚后”债归一人”的二次纠纷。

整案围绕”定性质、算金额、理债务”三步走,把争议从”房子要不要分”拉回到”该补多少钱”的轨道上。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婚后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房产,案涉房屋系白某个人名下房产动迁调换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白某所有并由其偿还后续贷款;但共同还贷51个月合计61575.36元所对应的权益,应由白某补偿李某一半即30787.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某名下10万元借款有证据证明用于案涉房产装修、用于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负担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8.3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1. 父母单独赠与的房子,最好留痕。 本案靠赠与发生在2012年、且始终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鄞州、江北、北仑的当事人在类似情形下,赠与协议、转账记录、房产登记时间线务必保存,这是定性”个人财产”的关键证据。
  2. 婚后共同还贷,别只用现金说不清。 本案共同还贷之所以能精确算到30787.68元,靠的是银行还款流水。海曙、镇海、奉化的家庭若用共同收入供房贷,尽量走账户转账并保留凭证,离婚时”补多少钱”才有据可依。
  3. 装修借款想算共同债务,得证明”花在家里”。 本案10万元借款因用于共同房产装修获法院认定共同债务。象山、宁海、余姚、慈溪的当事人主张或否认共同债务时,借据、资金流向、用途凭证三者缺一不可。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海曙区,一套动迁房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我能分到房吗?

答:一般分不到整套房。若房屋系一方婚前或受赠所得并登记其名下,属个人财产;你能主张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其对应增值的补偿。本案法院即以51个月共同还贷61575.36元为基数,判令登记方补偿另一方30787.68元。

问二:我拿不准名下的房子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怎么判断?

答:先看”来源”。父母在婚内明确单独赠与、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通常属个人财产;动迁调换并不改变其性质。判断关键在赠与时间、有无”只归一方”的明确意思与登记情况。拿不准时,可在起诉前先固定上述证据链,必要时由律师做定性梳理。

问三:离婚时对方不承认装修借的钱是共同债务,我该怎么办?

答:要证明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法院认定共同债务,靠的是装修合同、付款与资金去向证据。你在北仑、慈溪等地遇到类似争议,务必收集借款凭据与用款凭证;个人名义借款如能证明共益或共签,才更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权益小结:本案为当事人明确了动迁房个人财产的定性,将争议从”分房”收敛为”补还贷”,最终确认补偿基数61575.36元、补偿30787.68元,并对10万元装修借款作共同债务一次了断。

📌 管辖提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权属与补偿的,宁波当事人通常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审级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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