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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全文字数:6918字,阅读需时:9分5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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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闻报道,某女士被丈夫起诉离婚,还被要求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2258万元,而她之前对这巨额债务毫不知情……近年来,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这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对夫妻共债案件有何维权指引?

“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又是重点,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家事审判中占比逐年上升,4月14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及《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全文(简称《指引》),指出,

《指引》涉及夫妻共债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类型和判别、主张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等多个方面内容,对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比如,前述《指引》明确,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债系离婚案件重难点

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2018年至2019年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共计123件,占比超过20%。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的关键。前述指引指出,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已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

《指引》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指引》认为,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是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一是要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二是要强化对借款真实意思的审查。当事人欲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如何认定“共同生产经营”

此外,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指引》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 《指引》认为,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司法解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引》表示,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指引》指出,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推广离婚证明书

另外,《白皮书》表示,据北京一中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两成离婚诉讼当事人希望法院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据介绍,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比如,北京一中院辖区内的海淀、石景山、昌平、 门头沟、延庆五区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外发放《离婚证》。

现实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多向法院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离婚事实。

白皮书指出,在家事判决书中,往往详细记载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暧昧信息内容、婚内出轨他人的具体经过等,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后办理个人事项时为证明婚姻状态出具此份判决文书的同时,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也一并被案外人知晓。

“由于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而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法院认定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在向案外人提供离婚判决书时更存在一定困难。”白皮书表示,据北京一中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超过20%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从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便利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为法院出具的用以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文书形式,而非是对既有生效判决效力的重新确认或者强化。”为此,北京一中院建议规范推广《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信息及证明离婚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附录: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件

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

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男方伙同他人对女方实施侵害被刑事拘留。女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男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正值疫情期间,法官安排女方与羁押在看守所的男方进行网络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留出时间促成男方与孩子线上见面,特意协调看守所警察避开镜头,最终男方撤回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相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具有多重身份,男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也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女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疫情特殊时期,法院借助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云审判”,促成“云探望”达到多重效果。既满足了长期未见到孩子被羁押当事人的愿望,也有效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利于双方矛盾化解的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早回归家庭。

 

 

云探望让父子终相聚

云调解促双方解心结

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男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酌减抚养费,并对探望权依法判决。二审正值疫情期间,法官考虑男方想念孩子,利用网络审判的契机促成父子隔空相见,最终双方就探望权行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云探望促成父子相聚,矛盾化解。这一场特殊时期的“云探望”,不仅维系了父子之间的亲情传递与情感交流,也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矛盾,缓和了双方的对抗情绪,为案件顺利调解打下基础。在对孩子进行“云探望”之后,女方对男方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理解,主动提出将抚养费的金额降低。“云探望”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在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判决内容涉隐私 离婚证明维权益

这是一组案例,由四个分案例组成。因一方有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中有的详细记载了过错方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暧昧信息、开房记录,有的记述了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还有的对一方患有某种生理或精神类疾病以及性取向进行记述。

一、卢某(女)与李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2月,李某向卢某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承诺不再发生背叛伤害卢某的事,包括文字性、精神及身体出轨等一切损害其感情的事,如果发生,家庭全部财产归对方。后李某起诉离婚。卢某辩称同意离婚,称在李某出具上述承诺书后又出现出轨情况,并提供在李某iPad中保存的李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截屏,京东、淘宝的购物记录,携程网的订票、订房记录等,证实李某存在对婚姻不忠实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异性的交往不当,应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卢某离婚,以照顾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朱某(男)与钟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2006年8月生育一子,现随钟某居住生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与案外第三人张某于2014年育有一女。钟某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朱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钟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依据朱某的过错程度依法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朱某赔偿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依据照顾女方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三、张某(女)与李某(男)1988年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2019年7月左右,李某身体出现多种症状,后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李某称自己患病系因张某存在婚外情,导致自己自暴自弃,因而发生同性恋,并感染艾滋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出轨感染艾滋病毒,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张某予以适当倾斜。

四、陈某(女)与孟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子。依据陈某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孟某与案外人闫某的同房间开房记录,自2014年至2017年总计25条,部分开房记录开房时间长达四天。对于开房原因,孟某解释为系会议需要,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判决准许陈某与孟某离婚;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抚养;孟某给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双方财产依法分割。

 

 

 

本组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出具离婚证明书必要且可行。上述涉及隐私的事实被记载在离婚判决书中,在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而被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时存在诸多不便。法院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可以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防止过错事实以及财产分割的详尽信息被案外人知晓,也避免未成年人过多介入父母双方离婚的具体事实,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未用于共同生活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女方在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2000万元,《借款合同》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男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按照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把握原则和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与夫妻

共同生活 或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均系某公司股东,男方持有60%股份,女方持有40%股份。男方因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并出具担保书,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债权人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无固定收入,且双方在借款期间购买房屋和车辆为由要求女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以及担保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要件即债务发生时间以及借款去向用途。一般而言,如果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定性,亦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夫妻一方经营借款与夫妻财产混同

大额负债情况下仍进行高额消费

不宜认定为个人债务

男方拟出资3000万元持有某项目30%股权,后与案外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通过男方投资入股并以1500万元受让男方15%的股权,共享利润,分担亏损。后男方与该案外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男方欠案外人1500万元,因未按时还款,案外人提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男方尚欠案外人600万元。在此期间,夫妻双方购置多套房产及车辆均登记在女方名下,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产、车辆均归女方所有,双方名下无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因仲裁执行未查封到男方名下任何财产,案外人起诉要求女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假离婚,真逃债”的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实践中,仍有夫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本案系夫妻一方个人经营借款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认定的理由一是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二是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三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方面风险向极端化发展。

 

 

主张亲属借款尤其应证明

债务真实性及用途

女方要求离婚,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偿还的信用卡消费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同意离婚,同时也主张为父亲看病向其妹妹借款的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举证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支出,且消费地点为超市、药店、便利店以及物业费、供暖费缴纳等,男方则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发生。法院最终认定女方主张的2万余元属于共同债务,而男方主张的10万元亲属借款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举债人与债权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实际用途。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为其他用途。

 

 

法院执行债务人名下房产

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向案外人借款120万元未按时偿还,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女方名下的房产。男方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拍卖执行,确认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产,配偶以其对房产享有权利为由不能排除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督促、协助对方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最后,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

   本文来源:中国之声、澎湃新闻、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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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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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1. #1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请发我邮箱,我是24条的受害者。谢谢。

    鸟语花香4年前 (2020-04-17)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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