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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闻报道,某女士被丈夫起诉离婚,还被要求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2258万元,而她之前对这巨额债务毫不知情……近年来,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这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对夫妻共债案件有何维权指引?
“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又是重点,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家事审判中占比逐年上升,4月14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及《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全文(简称《指引》),指出,
《指引》涉及夫妻共债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类型和判别、主张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等多个方面内容,对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比如,前述《指引》明确,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债系离婚案件重难点
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2018年至2019年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共计123件,占比超过20%。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的关键。前述指引指出,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已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
《指引》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指引》认为,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是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一是要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二是要强化对借款真实意思的审查。当事人欲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如何认定“共同生产经营”
此外,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指引》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 《指引》认为,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司法解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引》表示,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指引》指出,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推广离婚证明书
另外,《白皮书》表示,据北京一中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两成离婚诉讼当事人希望法院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据介绍,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比如,北京一中院辖区内的海淀、石景山、昌平、 门头沟、延庆五区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外发放《离婚证》。
现实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多向法院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离婚事实。
白皮书指出,在家事判决书中,往往详细记载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暧昧信息内容、婚内出轨他人的具体经过等,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后办理个人事项时为证明婚姻状态出具此份判决文书的同时,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也一并被案外人知晓。
“由于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而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法院认定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在向案外人提供离婚判决书时更存在一定困难。”白皮书表示,据北京一中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超过20%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从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便利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为法院出具的用以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文书形式,而非是对既有生效判决效力的重新确认或者强化。”为此,北京一中院建议规范推广《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信息及证明离婚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附录: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件
一
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相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具有多重身份,男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也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女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疫情特殊时期,法院借助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云审判”,促成“云探望”达到多重效果。既满足了长期未见到孩子被羁押当事人的愿望,也有效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利于双方矛盾化解的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早回归家庭。
二
云探望让父子终相聚
云调解促双方解心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云探望促成父子相聚,矛盾化解。这一场特殊时期的“云探望”,不仅维系了父子之间的亲情传递与情感交流,也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矛盾,缓和了双方的对抗情绪,为案件顺利调解打下基础。在对孩子进行“云探望”之后,女方对男方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理解,主动提出将抚养费的金额降低。“云探望”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在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三
判决内容涉隐私 离婚证明维权益



本组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出具离婚证明书必要且可行。上述涉及隐私的事实被记载在离婚判决书中,在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而被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时存在诸多不便。法院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可以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防止过错事实以及财产分割的详尽信息被案外人知晓,也避免未成年人过多介入父母双方离婚的具体事实,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未用于共同生活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把握原则和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五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与夫妻
共同生活 或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以及担保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要件即债务发生时间以及借款去向用途。一般而言,如果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定性,亦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六
夫妻一方经营借款与夫妻财产混同
大额负债情况下仍进行高额消费
不宜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假离婚,真逃债”的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实践中,仍有夫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本案系夫妻一方个人经营借款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认定的理由一是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二是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三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方面风险向极端化发展。
七
主张亲属借款尤其应证明
债务真实性及用途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举债人与债权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实际用途。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为其他用途。
八
法院执行债务人名下房产
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产,配偶以其对房产享有权利为由不能排除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督促、协助对方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最后,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
本文来源:中国之声、澎湃新闻、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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