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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判决里”没提到”的财产,不等于你放弃了——宁波镇海区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把离婚案遗漏的80%公司股权重新摆上桌面,判给前妻40%,并责令限期办完变更登记。
一、案情速览
在宁波镇海区,周某某与周某明的婚姻走了二十多年,也分合了三次:1998年10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长子周大某、次子周小某;2000年1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4月11日复婚;2011年3月9日再次离婚,同月28日又再次登记结婚。与这段婚姻几乎同步成长的是家里的生意——某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2006年周某明成为股东之一;2022年8月1日公司股权变更为周某明一人持股100%,三天后调整为周某明持股80%、长子周大某持股20%,周某明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
2022年8月4日,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了部分财产,唯独周某明名下某某公司那80%的股权,两份判决都没有处理。离婚生效后,周某某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这80%股权的一半即40%,并要求周某明、某某公司及周大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割股权,只愿就出资额”在法律框架下平等协商”;而公司另一股东、长子周大某则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意周某某成为股东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争议焦点
- 周某明名下某某公司80%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在本案中分割?
- 被告”不同意分割股权、仅同意就出资额协商”的答辩,能否阻却原告的分割请求?
-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本次转让、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直接决定原告能否真正成为公司股东。
三、律师办案思路
张月红律师介入后,围绕”离婚时确实没处理”和”过户路径确实通畅”两条主线推进。
第一,用工商档案把”婚后取得”钉死。股权能不能分,前提是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月红律师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与企业信息,把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点逐一列出:公司2000年设立,2006年周某明入股,2022年8月的两次变更,全部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股权系婚后取得,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即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并不影响其共同财产属性。
第二,锁定”离婚未涉及”这一法定分割入口。离婚案件已经生效,同样的财产能不能再诉?能——但必须证明它”确实没被处理过”。张月红律师提交前案一审、二审两份判决,逐项对照财产分割清单,证明80%股权自始未被列入审理范围,从而准确落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适用范围:”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三,打通股东资格这”最后一公里”。分到股权不等于当上股东。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转让给配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月红律师提前布局,推动公司另一股东周大某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同意并放弃该权利,并在庭后到庭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直接抽掉了被告”不同意分割”的抗辩支点。同时,律师将某某公司与周大某均列为第三人,一并请求判令协助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出现”判了股权却过不了户”的执行僵局。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明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系婚后取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本案应予以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就该股权分割协商未果,而公司除被告外的股东周大某已明确表示同意分割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故被告不同意分割股权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法院对被告持有的某某公司80%股权予以平均分割,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享有宁波某某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二、被告周某明、第三人某某公司、第三人周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周某明持有的该公司40%股权转移登记至周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33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某明负担。第三人某某公司、周大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 离婚时没分的财产,记得”回头看”。 判决不可能穷尽所有财产,股权、分红、应收账款常被遗漏。只要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仍可另行起诉。镇海、北仑、鄞州的当事人拿到判决后,建议请律师把财产清单与家庭实际资产过一遍。
- 股权要”分到手”,先问其他股东的态度。 有限责任公司讲人合性,配偶能否成为股东,卡点往往不在夫妻之间,而在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海曙、江北、余姚等地经营公司的家庭,平时就该留意公司章程的转让限制。
- 证据要提前备齐,别拖。 工商登记档案、出资凭证、历次股权变更记录,是证明”股权婚后取得”的核心材料;前案判决书,则是证明”离婚时未处理”的钥匙。慈溪、宁海、象山的当事人若不便调档,可委托律师代为查询。股权流动性强,一旦被转让、质押,追索难度会成倍上升,必要时可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镇海,离婚判决书里根本没提到的公司股权,还能再起诉分割吗?
答:可以。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本案前案一、二审均未处理那80%股权,周某某另行起诉获全额支持。
问二:宁波鄞州,对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我能直接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过”其他股东”这一关。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转让给配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公司另一股东周大某出具承诺函并到庭确认放弃,法院才判令直接变更登记;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通常只能折价补偿。
问三:离婚后发现对方把股权转给别人了,怎么办?
答:尽快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若能证明转让发生在财产未分割期间且受让人知情,可主张该转让对己方不发生效力,或要求对方就相应价值补偿;紧急时可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把工商变更记录、转让协议第一时间留存。
💰 权益小结: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宁波某某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获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限期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管辖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镇海区,故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