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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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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涉及私生子女(以下统称非婚生子女)的遗嘱继承案件占全部继承案件的6.7%,这个比例并不算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只是开始。从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目前非婚生子女多半是因一方婚内出轨而出生,极少数是由于未婚同居而出生。因此,这些继承纠纷多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配偶及其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

非婚生子女要获得遗产继承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举证亲子关系。虽然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婚生子女不需要举证亲子关系。一般来说,这些继承纠纷往往会牵出一系列关联诉讼,例如被继承人生前配偶要求婚外情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之母)返还被继承人生前赠送给该情人的大额财物等,以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在诉讼过程中,非婚生子女一方往往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继承人及其生前配偶名下的财产,由于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均存在公司账户与企业家及其家人私人账户混同的情形,若被继承人生前未做相应的财富传承规划,财产保全等措施可能严重影响被继承人家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上,非婚同居的现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非婚同居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和各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包括不婚同居、未婚同居、试婚同居等。我们注意到,在离婚率一路高开的同时,结婚率却在一路低走。自2013年至2016年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已经实现四连减。显然,日益壮大的离异大军以及对亲友不幸婚姻的失望,使得现代年轻人不再信任传统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正在成为更多人的选择。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由此产生的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问题将考验每一位从事婚姻家事司法从业者的智慧。

在日常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件占全部继承纠纷案件总量的16.7%。在遗嘱继承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遗嘱的形式不合法、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

(一)遗嘱形式不合法

涉及遗嘱形式是否合法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老年夫妻订立的共同遗嘱,立遗嘱人双双去世后,其他继承人想继承父母遗产,才遗嘱形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个遗嘱种类,并明确了五种遗嘱的形式要求,凡不符合这些形式要求的遗嘱,其效力一般不能被法院认可。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及以上立遗嘱人将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者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从实践中来看,涉案的共同遗嘱一般为夫妻共同订立,通常为一方手写主体遗嘱内容,双方共同签字,遗嘱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其一是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待两位老人都过世后,子女再按照父母的共同遗嘱内容继承财产;其二是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后过世者可自主处理全部财产;其三是不约定夫妻之间的继承内容,只共同约定双方均过世后的财产继承内容。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共同遗嘱这种类型,因此遗嘱是否有效,应当先行审查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五类遗嘱的形式要求。但是,这类共同遗嘱的主体内容为一人书写,另一人仅签名,因此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一般也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遗嘱形式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无论代理哪方当事人,诉讼的不确定性都很大。

(二)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

从经验来看,一般是立遗嘱人的现任配偶提出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认为遗嘱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丈夫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婚后的一套房产由其父母继承,丈夫去世后,公婆要求按遗嘱继承,诉至法院,妻子应诉称丈夫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法院会认定该遗嘱部分有效,公婆可按遗嘱继承属于丈夫的一半房产。

但是,近期办理的几起案件却有点不同。夫妻俩生前同为某单位职工,丈夫去世后,妻子参加单位房改房计划,利用已去世丈夫和自己的工龄折算房价,以极低的价格获得房产,房产还登记在去世丈夫的名下。去世前,妻子指定房产由某个子女继承,其他子女认为母亲所立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关于利用已去世配偶工龄优惠购房,房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然而,如果我们深究房产的来源,可以发现虽然房产系一方配偶去世后另一方出资购买并获得房产证,但是房产本身具有福利性,已去世配偶生前的职级、工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可购买房产的面积和价格,即房产系已去世配偶生前职级、工龄等在其死后的转化形式,不宜被认定为在世配偶的个人财产。

(三)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

在办理的继承纠纷中,老人生前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其孙辈继承,但孙辈未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或者接受遗赠的方式不被法院认可,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相关案例发布在自媒体平台后,众多网友追问,老人通过遗嘱指定儿子继承不需要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为什么指定孙子继承需要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呢?这里的法律规定与普通人的常识存在冲突,网友的追问涉及《继承法》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两个概念。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理论上第一种情形称为“遗嘱继承”,第二种情形称为“遗嘱赠与”。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不需要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在遗嘱赠与情形下,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一般是立遗嘱人去世时)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以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就需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

根据办案经验,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在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遗赠继承纠纷之诉,均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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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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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律师你好,我现在怀二胎了。昨天吵架,老公动手打了我我可以去告他吗

    Verlie6年前 (2018-08-26)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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