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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婚姻律师看来,夫妻双方的离婚问题说起来复杂,但正如京剧“咙个哩个三大件”一样,但离婚真正可能产生纷争的也只有三大件:感情、子女和财产。前面谈完了感情,我们来讲子女的问题。
子女是什么?子女是爱情的结晶啊,但结晶有时也会浓度不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
2011年1月17日,模特葛荟婕在微博中自曝前男友汪峰带两人所生女儿小苹果去做亲子鉴定。该消息一出,立刻引发数万网友围观。汪峰则通过微博回应称与女儿小苹果做亲子鉴定是为孩子落实户口。据海淀公安局户籍申报办公室表示,对于非婚生子的新生儿,家长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与子女的亲子鉴定,方可申报户口。
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个非婚生子的概念。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
,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过,宁波婚姻律师发现这几年,不知是什么原因,不只是对非婚生子的真实身份容易产生怀疑,就是对婚生子,许多人也开始迷信亲子鉴定。最终目的就是要鉴定一下自己现在抚养的孩子是不是自己的种子所结出的果、开出的花。
现代人从优生优育的角度,主张男女适龄而婚,择优而孕,认为这才会“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但事实上,如杨振宁与翁帆这种82岁娶28岁的老夫少妻式婚姻自古至今一直存在。“十八新娘八十郎,苍苍白发对红妆。鸳鸯被里成双夜,一树梨花压海棠。
”苏东坡曾以诗调侃张先“老牛吃嫩草”。用词之巧妙暧昧,别有韵味,一个“压”更是道尽了无数未说之语!
纵览古今,有些例子似乎与人们的优生优育主张开起了玩笑,因为优生优育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对个别人物来说可能产生变异。就拿先贤来说,孔子似乎也是梨花与海棠的产物!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记载:“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历史考证,时年叔梁纥(孔子之父)已72岁,颜氏女18岁,“丘生而叔梁纥死”。相信没有人承认孔子父母的结合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相信也没有人否认世界级名人孔老夫子是“优良品种”。
宁波婚姻律师在史书里也读到有一个这样的“孔老夫子”。他名叫李待问,是佛山籍第一个官至尚书的仕宦。李待问生父李畅八十岁时纳陈氏婢女为妾,待问为陈氏婢女所生。孔子对其父应该没有印象,但毕竟还是其父健在时所生,还有更可怜的,那就是遗腹子。不幸的是,李待问就是遗腹子。在“家国一体、宗祧继承”的封建社会,“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出身问题不但关系个人的荣辱,而且事关江山社稷。陈氏婢女自知身份卑微,心恐被人非议。相信这也是人之常情。身为遗腹子的李待问当然会遇到这些出身问题。老爷死了,你凭什么说自己肚子里的孩子是老爷的骨肉?那时候又没有DNA亲子鉴定。李畅(李待问之父)便将平日心爱的象牙骨雕刻的苏扇取来,在上面题诗一首:“八十岁老翁,临老入花丛,生男李待问,生女唤娇容。”写毕将扇赠与陈氏婢女,作为她日后正名份的物证。等于说,李待问之父已经声明,陈氏婢女所生之无论子女,均是我的亲生骨肉。这有点像国际私法上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不管如何,我当父亲的确认这是我的婚生子,你还有什么话说?想来还是古人聪明一些,一纸文书,解决了多少难题。
宁波婚姻律师做婚姻诉讼这些年,也真听说过不少这样的例子。
宁波慈城有一个男子,越看孩子越不像自己,就跑去做DNA,结果还真不是自己的。那是谁给自己戴绿帽子呢?这个男人就开始着手调査老婆与哪个男人关系密切。结果排除来排除去,发现太太与自己的老爸有些不正常。于是他以关心老爸的身体健康为借口设法搞到了这个和自己关系最近的男人的血液,然后跑去鉴定,竟然是真的。原来,绿帽子是自家人戴的。于是儿子变成了兄弟!后来他一想,自己的婚姻本来就是老爸给介绍的,原来自己是给老爸顶锅啊!一上法庭,真让人哭笑不得!
由于现代人家庭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前性行为的普遍化,法律意识的提升等原因促成亲子鉴定的数量渐增,大量的亲子鉴定机构应运而生也说明了这一事实。正如那个经典小品中海南岛他爹说,“一超就灵”。据宁波婚姻律师了解,这种学名为“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体的DNA准确率已经达到99.9999%。所以相信科学的民众对亲子关系更多的寄托于这一堆数字和那些仪器上。
然而,宁波婚姻律师认为亲子鉴定是一柄“双刃剑”。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可惜,在交钱就做的现行鉴定体制下,这一点被疏忽了。
最高法文件不支持也不鼓励DNA亲子鉴定
早在1987年,最高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指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査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经宁波婚姻律师仔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可以说是对DNA鉴定是不支持、不鼓励的。因为这关系到儿童的权利保护,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当年,鉴定机构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而且费用很髙,全国能够进行鉴定的机构也寥寥无几,因此对亲子鉴定控制得相当严格。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司法鉴定社会化,亲子鉴定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全国大部分医学鉴定机构都有能力承担和开展了DNA鉴定工作。亲子鉴定如火如荼绝非我国独有现象。据说,在美国马里兰州一条髙速公路边,曾髙高挂着这样一幅广告牌:身怀六甲的蒙娜丽莎画像,朝着所有过路人微笑着,上面还嵌有一行醒目的大字:“谁是孩子的爸爸?”这是一幅非常引人注目的DNA亲子鉴定广告,也说明了美国的DNA之普适。
但DNA鉴定真的就那么准确无误吗?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7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介绍,美国在1989年才首次引用DNA技术,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对这种鉴定的准确度持有质疑。在我国,也的确出现了DNA鉴定结果有误的案例。唐山的“李久明”和云南“杜培武”冤案,两人都是警察,都是因为难以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杀人”。在两起案件处理中,都进行了DNA血迹鉴定,证实了上述两人就是行凶人。他们最后都是由于真凶落网而结束冤狱,重获自由。DNA不但没有证实犯罪,洗清冤狱,反而成了助虐为纣的帮凶。因为对科学的迷信使我们的司法机关放松了警惕!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2009年10月,一名金姓男子向法院诉讼,要求1992年曾当选为韩国第14任总统的金泳三承认自己是其私生子,法院要求金泳三和该男子进行亲子鉴定。然而,金泳三并没有对法院要求作出回应。随后,法庭进行了七次辩论,金泳三均未出庭,也未委派律师代理。2011年2月24日韩国家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等证据判决,金某为金泳三亲生子。
这说明韩国法律是持肯定态度的。中国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就宁波婚姻律师看来,儿女是否为亲生,是个法律问题,更是心理问题,而绝对不是技术问题!心有病,怎么能仅仅依赖技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