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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有个当事人,丈夫是一位成功人士,在外地办厂,常年以应酬忙为借口不归家,后来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双方感情降至冰点,闹离婚期间,女方才想起要求分割丈夫的公司财产。但当宁波婚姻律师问到:“你丈夫开什么公司?开的公司叫什么名字?公司在哪注册?和哪些人共同经营公司?”这位当事人是一问三不知。
当婚姻不复存焉,财产往往成为抚养权之外的唯二争议点
宁波婚姻律师拿最近比较吸引眼球的好莱坞前明星夫妻安吉丽娜朱莉与布拉德皮特的离婚一案举例。朱莉2016年9月开始上诉离婚,她的律师近日向法院提交文件,指出自朱莉诉请离婚后,男方就没付过子女抚养费。虽然分居后,布拉德皮特借她800万美元,帮她买房子,但那是付利息借的款,“借款并不是抚养费”。朱莉表示婚内她从来没留意过男方的经济账目,以致于过去的2年,她被迫一肩挑起支付6名子女开销的大部分费用。安吉丽娜朱莉方面认为她主张的金额还不大小朋友实际开支的一半。
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出现危机,面临离婚时,常常因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位置、存在状态等而处于不利地位。很多人反问,等离婚时再申请法院去调查查询不就行了?
理论上,离婚时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提起查询财产,另外,婚内查询财产也确实有先例可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査收集。”
这项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条文引发网民的争议:一方权益得到保证的同时是否侵害对方的隐私权?新法是保护婚姻还是会影响夫妻信任?更有网友认为,这场争论的背后实际反映出当下人们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缺失。
在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的当下,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到底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破坏?
在宁波婚姻律师处理过的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和出售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男方往往在经济实力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女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入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宁波婚姻律师理解的法律规定的财产共同性,即,夫妻双方在财产知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上的完全平等。因而,合法夫妻间互査财产实际上是行使财产知情权,也是行使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的表现。由是观之,立法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知情权,根本上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对婚姻的破坏。相反,还是对那些没有依法履行婚约者的具体而有效的约束。
老婆做家务老公发工资的提案你支持吗?
王某与李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时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丈夫李某到妻子王某家中生活,一同劳动,并将务工所得收人交王某管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5年6月二人因晒麦一事发生争吵,引起打骂,李某由此心生怨气,离开王某家回原籍生活。2005年11月,王某到河南渑池县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应诉后辩称,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李某应给付王某在其家中劳动10个月的报酬及经济损失共计204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在离婚时,被告李某反诉要求原告王某给付结婚期间在女方家中生活时的劳务报酬,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为此对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李某应得财产15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夫妻财产共有的主张。
宁波婚姻律师还记得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身为《中国美容时尚报》社长的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俗称“老婆做家务老公发工资”,一时弹赞交加。反对的理由亦是如上。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还不是从左口袋放入右口袋?
中国传统女性的想法是:“连我的人都是你的了,你又有什么不该是我的呢”?因此女性有更强烈的掌管家庭财务的愿望。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大多家庭都是由女性掌管家庭财务。在涉及具体消费决策时,由女性做主的主要集中在“吃”“穿”“日常用品”上,而夫妻共同做主的主要集中在“大宗电器”“贵重物品”及“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上。
夫妻互查财产的本质是保护处于婚姻相对弱势的一方
但今天,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力却正在减弱。许多向宁波婚姻律师咨询离婚的女士不能提供家庭共同财产的数量,更不用说明细了。据一项调査显示,超过四成的妻子不清楚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公司股份和经营收人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涉及财产的数额往往比较大,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
法律从来都不是空穴来风,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回应,夫妻互査财产的规定也不例外。宁波婚姻律师认为,这背后反映出当代社会人们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包二奶”、婚外恋、高离婚率就是具体表现。这并非危言耸听。种种迹象表明,在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的当下,单一依赖伦理道德自律已十分乏力,而法律才是保护弱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借助法律的刚性力量保护处于婚姻相对弱势的一方,使其不至于在离婚时人财两空,更是不可或缺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这些年来,不乏婚姻矛盾演化成恶性案件,乃至殃及他人的社会问题事件。从这一角度看,宁波婚姻律师觉得以法律保护夫妻财产的知情权和所有权,管的不是家庭事务的“私事”,而是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的“公事”。
当然,婚姻既是感情的结合,也是经济的结合,婚姻关系既是法律契约,也是感情契约,单纯的财产互査是难以维系情感的。
而且,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答记者问时说,“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能够通过其他调整手段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制定法律。”此言对矣!这说明我们高层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局限性问题!
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于结婚是如此,于夫妻情感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