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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哪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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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首先,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有财产协议的除外)。因此,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必须界定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以宁波离婚律师理解来讲,应当是自双方去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直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止这段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只要是这段期间形成的财产,除特别规定或约定外,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结婚办酒席的时间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始时间,或者有的当事人以起诉离婚的时间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截止时间,来作为判断是否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这都是不正确的。前者可能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则可能会导致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存的财产,一般不包括已经消耗掉的财产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时间点的判断外,宁波离婚律师提醒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现存的,实在的财产,如现有的房产、存款、股票等。而一般并不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消耗掉的财产,如一方上学所花费的费用,一方出国旅游花费掉的费用等。这些款项,由于系夫妻共同生活所必要的开销,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当事人一方不能主张将另一方花费的这些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予以补偿或分割。在诉讼时间中,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另一方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个人的花销,这些请求一般都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关系还未被法院解除前,一方恶意花费的钱款等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对方该开销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则可以依法要求法院予以补偿或分割。

3、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多样

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全部列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宁波离婚律师经办的案例来看,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并不仅仅局限于房产、存款、股票等传统的财产形态,已经到了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枚举的境地,给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于此问题,其实只要判断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是否是财产这两点,即可得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为出租车司机,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方面,女方就要求男方向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交的押金,也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于女方的此项诉请,经过法庭审查,认为男方向出租车公司交的押金,该款项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依法予以分割,便支持了女方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此举此诉讼中的实例,就是为了说明夫妻共同财产形态的多样化,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定要做好某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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