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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宁波高新区某单位女员工刘某茜与某高校男教工方某斌于2010年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然而方某斌只顾自己忙于工作,而疏于照顾家庭,也很少有时间与刘某茜、儿子沟通感情,甚至动不动就恶语相向,导致方某斌与妻子和儿子的关系不断恶化。
随后,2012年,方某斌恋上其工作高校的女教师杨某,并经常与其一同外出,关系非常密切。刘某茜得知后,便要求方某斌与其断绝关系,多关照家庭,然而方某斌拒绝。随后,刘某茜与方某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均未取得任何成果,于是刘某茜向方某斌提出离婚,要求其签署离婚协议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然而,方某斌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也拒绝去办理手续。
无奈之下,于2015年,刘某茜找到,以方某斌未尽到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婚姻义务,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某斌离婚。
案例解读
本案中,方某斌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父亲应尽的义务,在女方与其沟通后仍没有悔改,于是女方向方某斌提出离婚。当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其签署离婚协议时,男方表示拒绝签字,此时表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离婚合意。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只能由转向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双方未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时,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刘某茜既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过法官判决来解除与方某斌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刘某茜选择了后者。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确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应当判决离婚。本案中,刘某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剖析法理
如果双方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即可自愿离婚;但是若一方不同意,则无法直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请求相关部门(如居委会等)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实现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并非泛指婚姻中夫妻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从而最终实现离婚。一方要求离婚,是指婚姻双方不能实现达成离婚的一致,能够一起进行离婚登记之外的情况,即婚姻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与自愿离婚不同,后者只要经过相关程序步骤就一定可以离婚。而前者只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时,离婚才能够实现;反之,当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时,离婚就不能实现,婚姻关系仍然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