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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情景
2014年年初,宁波某公司女职员林某与某医院医师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王某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然而张某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做事不拘小节。婚后二人经常因为琐事而大吵大闹,感情不和。双方父母多次规劝二人但二人只能暂时和好。
经过几次矛盾无法解决之后,二人于2017年9月初均认为与对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在王某朋友的帮助下,二人对于婚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林某二人均同意与对方离婚,条件如下:(1)双方女儿王某格,由母亲林某抚养,王某负责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夫妻共同存款共计40万元,林某、王某各分20万元;(3)两套房产中,房产一归林某所有,房产二归王某所有;4)离婚手续办理之后,双方不再纠缠对方。
2017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解读案例
张律师认为: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婚后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未就其中的具体事项产生争议,因此符合《婚姻法》第31条中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
维权提示
双方自愿离婚,也常称为协议离婚,是指一种通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各有关机关认可,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需要张律师说明是,双方自愿离婚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婚姻双方达成一致;第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进一步讲,根据法律规定,在实务当中婚姻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总结如下:
(1)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婚姻一方存在残疾、精神病等情况使得其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2)双方必须就离婚达成一致。
(3)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张律师可以总结自愿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婚姻双方申请离婚: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査。
(3)登记并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