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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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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起高铁霸座事件又双叒叕成为舆论热点,事情经过无需赘述,因为该事件持续发酵,已经刷屏好几天,其中一名始作俑者高铁霸座男的身份信息也已被网友起底,高铁霸座女也被人肉锁定。宁波婚姻律师出公差也经常坐高铁,偶尔上车后看到乘客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但是宁波婚姻律师只需拿出车票说明情况,对方都会起身让出座位,从来没有遇到过死赖着不起来的主儿。

该事件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宁波婚姻律师不再做道德评判,在这里仅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在铁路客运过程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呢?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人爱说一句老话:“事在人为”,所以通过主体分析可以很方便快捷而又全面客观地获知在铁路客运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宁波婚姻律师归纳此次事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体:乘客、乘务人员、乘警及“坐霸”,他们分别代表旅客、承运人(铁路客运部门)铁路公安部门、违约行为人或侵权行为人。

乘客与乘务人员之间是什么关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乘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具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所以,综上宁波婚姻律师所述,在客运过程中,乘客与乘务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具体法律关系,乘客与乘务人员所代表的铁路客运部门之间具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铁路部门与“座霸”是否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客运合同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即旅客支付票款,作为对价,客运部门提供运输服务。但也大量存在着单务或无偿客运合同,而且也还有利益对价的情形。比如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等,都是单务和无偿合同。宁波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铁路客运部门在合同订立中属于强制缔约主体,客运合同以格式合同(客票)的形式表现,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以乘客剪票或办理其他乘坐手续时合同生效,而“座霸”并不符合免票或当事人同意搭载的情形,那么其与铁路客运部门并未建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因客运行为而发生的事故等,铁路运输部门可以拒绝负责。

铁路乘警和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

乘警是铁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管理旅客列车治安、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其执法依据来源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刑诉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在宁波婚姻律师看来,乘警所代表的铁路公安与乘客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具体到此次“座霸”的行为,铁路公安有何有效应对措施?

宁波婚姻律师建议铁路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座霸”警告或罚款200元的处罚。

乘客和“座霸”之间是什么关系?

如果“座霸”的行为对其他乘客的权益造成了危害,那么“座霸”与乘客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在“座霸”事件中如果“座霸”致其他乘客权益受损,该如何主张权益?

乘客在购买车票后,即与铁路客运部门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在铁路客运部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其火车内受到伤害,铁路客运部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宁波婚姻律师认为这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铁路客运部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确认了该责任竞合制度。对此,乘客可以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承运人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其侵权责任,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只可择其一。承运人在赔偿完乘客损失后可以侵权为由向“座霸”追偿。

“座霸”事件有一次引发了国人关于“道德与法”的关系的讨论,您怎么看呢?

纵观历史,“德主刑辅”“法礼合治”乃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是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历史上的盛世无不是法治昌明、礼乐兴盛的时代,而乱世往往表现为德行不张、法令不行。“座霸”现象频发,既有道德滑坡的原因,更有制裁乏力的因素。宁波婚姻律师相信,要根除“座霸”现象,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更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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