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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张律师的当事人陈某喻(女)与男方刘某栋(男)系大学同学,二人在大学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又进入同一家单位。后二人于 200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 13 岁。
结婚后二人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关系逐渐疏远,感情渐渐冷淡。2016 年,刘某栋与同事产生不正当关系并同居,陈某喻发现后,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张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自己抚养,刘某栋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并要求刘某栋赔偿其精神损害补偿 5000 元。
张律师归纳判决要旨
法院审理后,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二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陈某喻抚养,刘某栋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同时认为,刘某栋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感情破裂,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栋赔偿陈某喻精神损害赔偿 2000 元。
解读案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并且,该赔偿的实现必须以法院准予离婚为前提。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或法院判决不得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以上述几种理由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仍然可以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原、被告离婚之后,支持了原告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2000 元。张律师认为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维权提示
离婚通常会带给人巨大的物质以及精神伤害,尤其是在离婚是由于一方过错的情况下。《婚姻法》为了保护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受到伤害的一方,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张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在类似离婚诉讼案件中,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是求偿的关键,因此当对方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时,不要过于意气用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另外需注意,求偿权只有在确认离婚之后方能行使,既要获得赔偿,又要挽回婚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还有,该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非过错方提出多少,法院就会支持多少。一般来说,法院都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进一步确定一个合适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