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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离婚大数据揭秘离婚损害赔偿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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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

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就离婚赔偿制度,新增加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那么就现行法律制度下,法院在实务中是否仅认定四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呢?特别是婚内出轨的情形,是否必须达到重婚或者同居才能获得损害赔偿呢?

裁判案例基本情况

1.案件时间:2003年1月1日-2018年9月26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限定法院:全国各级法院

4.限定案由:民事案由

5.案件数量:采样1728件,裁判观点整理1628件

6.检索关键词:引用法条:婚姻法第46条、法院裁判结果: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

1、大数据统计及分析

1、赔偿案件支持率

从整体上看,在1628件认定存在过错的有效案例中,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占96%之多,其余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或未达到过错程度而没有被法院支持。当然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更多案件存在过错之争但是并未被法院认定。

2、赔偿金额分布情况

统计显示,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赔偿金额落在1-5万元区间,大部分案件赔偿金额少于1万元,极少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大于5万元的较高赔偿金。

3、过错情形及男女比例

离婚案件中排名前六的过错形式依次为:婚外同居、婚内家暴、婚外私生子、婚外情、重婚以及欺骗性抚养(喜当爹)。其中,家暴案件男性过错比例超过98%,欺诈性抚养案件女方都是过错方,私生子和重婚案件中女方的比例超出想象。

4、地域分布

根据全国各地公布的精神损害类赔偿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河南省居首位,其余九省依次为:上海市、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省、广东省、北京市、河北省和安徽省。

2、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形及裁判理由

一、重婚情形

情形1:重婚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法院根据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偿付能力等酌定赔偿的数额。

【典型案例】(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507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原告重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责任在原告。现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一致,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赔偿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害程度、原告的偿付能力等酌定,原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情形2: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5)年西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祖某在与原告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违法与他人登记结婚,严重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给原告沈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原告沈某主张要求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3:被告与他人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

【典型案例】(2015)平民初字第03850号

裁判理由: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被告重婚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为10000元。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情形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朱某在外租房同居,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亦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为80000元。

情形2: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过错明显,且该过错与被告患有抑郁症并自杀未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裁判理由:被告提交的庭审笔录、保证书、张某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被告的门诊病历及诊断书、心理科临床诊断和医药费收据,足以证实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原告过错明显,且该过错与被告患有抑郁症并自杀未果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情形3:被告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的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三、重婚、同居之外的婚外情情形

情形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给配偶人格权造成损害,结合法院辖区平均生活水平、原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典型案例】(2014)永法民初字第05955号

裁判理由: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给被告人格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辖区平均生活水平、原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告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本案予以支持。由原告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晏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情形2:被告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虽然被告写保证书同意赔偿原告30万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赔偿,由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案例】(2016)皖1321民初字2079号

裁判理由:婚后被告在上海工作期间,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4月3日被告给原告写一份保证书,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万元,没有实际给付,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另外女孩有婚外情,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应适当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王某给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

情形3: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对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支持受害一方的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74号

裁判理由: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对被告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且原告在自己书写的保证书中也多次提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及能力和本院辖区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0元。

情形4: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且就原、被告二套房屋原告可适当多分。

【典型案例】(2016)豫0102民初4670号

裁判理由:因被告张某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告张某应给予原告朱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和被告张某的过错,对原、被告二套房屋原告朱某可适当多分。

情形5:虽证明出轨事实,认定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不具备法律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理由:就原告婚内出轨的事实,被告提供了原告与其他男性挽臂同行的照片以及与该男性裸体同床共枕之照片。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未处理好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在婚姻中存有过错,但并不具备法律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

情形1:原告因被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

【典型案例】(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98号

裁判理由: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女儿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怀孕的时间系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阶段,被告在此阶段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有他人的孩子,确存在重大过错,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且被告生育女儿后,原告为此投入了较多的钱款及感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应予支持。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结合本案情况予以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因抚养孩子于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2月4日陆续汇给被告的204100元一节,因被告所生育的女儿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关于原告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用204100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

情形2:原告生育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典型案例】(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理由:原告生育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情形3:被告隐瞒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因抚养非亲生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2014)翠屏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理由:被告隐瞒非婚生子陈某某并非原告的亲生子的事实真相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陈某某,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抚养非亲生子陈某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抚养非亲子陈某某而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生育孩子,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情认定为3000元。

五、家庭暴力的情形

情形1: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2018)赣0426民初540号

裁判理由:被告认为原告有出轨行为而在原告工作地公然对原告进行殴打,并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本院以医疗费票据载明的金额2994.64元予以确认。因鉴定产生的费用6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

情形2:在婚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被告有婚外情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2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婚内与其她异性有婚外情,且在婚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于2013年7月2日2时殴打原告致原告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撕脱骨折并因此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虽被告在婚内与其她异性有婚外情,但该情况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在婚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并离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为1000元。

情形3:强奸继女的行为虽已被课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损害了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强奸继女的行为虽已被课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损害了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其过错在于原告,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1万元。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情形1: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严重情形。

【典型案例】(2016)桂03民终322号

裁判理由:丘某甲是否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需要赔偿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本案中,根据出警记录、病历资料、医疗票据及杨某的陈述,可以认定丘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在哺乳期内的杨某实施殴打行为,并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伤害,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审判决认定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不妥,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严重之情形。杨某要求精神损害赔有事实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6000元。

情形2: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理由: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损害赔偿金为宜。

情形3:原告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照顾,被告将原告留在家中几近饿死的行为可认定为遗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社区工作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提到“2009年4月5日,本辖区某花园管理处保安发现王某家已三天没有亮灯,于是通知我站工作人员到场并与齐某电话取得联系,齐某称与他无关,后联系原告母亲刘某,刘某报警。”“在多次敲门未应情况下民警破门而入,发现王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几近饿死”等事实内容,即可认定被告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即遗弃原告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酌定该项赔偿金为2万元。本院在处理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等出发,酌定原、被告按6:4予以分割。

情形4: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典型案例】(2014)清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理由: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而被告却担忧原告老无所养,持续为原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被告答辩中提及“如果本案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其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出庭”。综上,原告的行为给被告的物质及精神均造成损害,原告应给付被告已替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16618.48元,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分析

对本次裁判文书筛选的结果可以看出,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之外,婚外情、欺诈性抚养等情形,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很高。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情节,如果一方确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仅仅是偶然性的出轨行为,法院就有可能会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而予以驳回。

2.本次案例筛选的结果显示,因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虽然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确实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因此法院判决也均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为抚养非亲生子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

3.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相当程度的精神伤害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的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是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4.法院衡量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相比较其他过错情形,重婚、同居、家暴等过错情形中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会较高。法院判决时一般就会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过错方的过错情节和过错程度、受害人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损害赔偿金额。通过本次大数据结果可以看出,赔偿金额一般并不高,这对于受害方来说未必能够弥补其遭受的创伤。

建 议

如果遇到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应该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之诉而产生,只有离婚时才能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那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无法获得支持。

2、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是无过错方,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应当注意及时保全及固定证据。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例并不少,往往一张简单的出轨照片,或者一份含糊的聊天记录,都很难认定存在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本次大数据报告筛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重婚或者故意伤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亲子鉴定报告、伤情报告或病例材料、证人证言以及过错方的保证书等,可以对过错情节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因此,婚姻过错情形能否影响夫妻财产分割,也是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本次大数据筛选结果中已有部分案例是因婚姻过错影响共同财产分割。

 

本文来源: 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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