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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主体,二者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很多,相较而言,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比较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壹:谨慎受托方面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在接收案件时对委托人进行必要的审査,防止其利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从宁波律师身边的案例来看,有的委托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是非法所得,却企图利用律师事务所掩饰、隐瞒其财产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典型的洗钱行为。因此,对社会上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的委托要谨慎,对委托人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委托事项应当坚决拒绝。
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査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排除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贰:职业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是事务所最重要的资产。然而,据宁波律师了解的宁波律师事务所,目前大多数采用提成的分配模式,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律师事务所很少关注律师的职业发展问题,致使部分年轻律师在职业发展方面欠缺必要的支持,甚至为了维持生计而背弃法律职业伦理。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有意识地为年轻律师分派案源或其他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为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良好的从业环境。唯其如此,才能让年轻律师在业务上逐渐成长起来并提高其对律师事务所的归宿感以及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从而为法治建设造就一个在精神上具有强烈荣誉感的法律职业阶层。
叁:行业自治方面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宁波律师事务所,还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业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此外,如上宁波律师所述,根据《律师法》第23、2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行业自治方面的责任还包括建立相关的制度,如执业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査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每年的年度考核之后还要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等等。
肆:对待客户方面的社会责任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不得阻止当事人寻求简约而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事务所应合理收费,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忠于客户利益。
若委托事务涉及财产信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提示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协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有些社会责任领域,律师不能代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不能代替律师,但二者可以进行分工与合作。
以参政议政为例,这是一种反映主体意志的社会责任行为,它只能由律师完成,不可能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分担,但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有些社会责任,比如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则只能由律师事务所完成,所属律师可以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同时,根据现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法律援助也不例外。此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故律师在决定承担某项社会责任时一般应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透明,假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承担某项社会责任,也应尽可能公告所属律师,以便后者知晓或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