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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对代孕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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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离婚律师:代孕区别于人类传统的生殖方式,是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方式中的一种。具体是指妻子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怀孕,而借用第三方女性的子宫妊娠为自己生育子女的技术。区别于“试管婴儿”这种成熟的人工辅助生殖方式,代孕却可能会给家庭伦理道德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该如何认定?代孕失败后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对于代孕合同的有效性法律该如何认定等等一系列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只是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这只是卫生部于2001年下发的一个部门规章,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11条、12条的规定,能作为民法渊源的是法律和习惯。而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因此该规定不能调整代孕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此外,该规定只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了法律规制,并没有对代孕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作出规定,因此代孕合同的性质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空白。

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宁波离婚律师从两方面分析代孕合同。第一步分析代孕合同的效力。基于第一步的分析,对无效代孕合同中的亲子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纠纷的处理作出简单的分析。

宁波离婚律师了解到代孕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地下产业链,说明代孕行为己经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了很多不孕不育夫妇生育子女的选择,在我国法律目前对代孕行为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代孕行为是否应被化会和法律认可,成为讨论的热口话题。2017年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二孩政策一年追踪”的系列报道第三期,焦点就集中在不孕不育和代孕问题上,由此可见代孕问题是急需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的。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代孕合同中,无偿的情谊代孕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在此过程中,代理孕母不接受任何的利益报酬,只是出于互助精神为他人代孕(类似于已经普遍化的“捐精”)。代孕从受众群体的需求来看,不仅仅包括一般的不孕不育夫妇,也包括高龄的失独夫妇。我国长期实行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很多城镇家庭只有一个孩子。

据不完全统计和推算,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在80万至100万个。在这些家庭中,孩子不仅仅是为家庭延续血脉的传人,或是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依靠,而是倾注了父母的全部心,承载着整个家庭希望的未来,一旦孩子离世,对父母的心理打击是极其沉重的。因此许多失独家庭和不孕不育家庭选择代孕来获得他们的孩子,从而稳固家庭关系,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因此无偿的情谊代孕合同和补偿性代孕合同应当得到允许。这不仅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上的“需求”。

但与此同时,宁波离婚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应当看到商业性代孕带来的问题。在代孕过程中,把代理孕母的子宫当作商业产品进行“出售”,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当明令禁止。

在解决代孕过程中一系列问题时,宁波离婚律师用下列流程图进行解决。

一、代孕在人类生殖方式中的地位

二、代孕合同的效力分析

三、商业性代孕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注:(《婚姻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 21 条等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 “抚养教育”关系。对于第27 条规定的 “抚养教育”关系的判断,司法实践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包括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给付了经济上的抚养支出、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否在时间上满足了持续性的要求、父母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愿、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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