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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宁波律师界有哪些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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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的贪污腐化

国民党统治时期千万条法律条文,概括起来为“欺贫保富”四个字。凭借法律条文为生的司法界,无不以“唯利是图”作为行动准则。笔者从1932年起在宁波从事律师业务,持续近20年。回忆当时亲身经历及所见所闻,不得不承认“衙门朝南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谚语,确实概括了当时宁波司法界的情形。当然也有洁身自好的法官、律师和吏警,可是为数很少,也无力消除那股歪风。

那时在宁波的推事、检察官、书记官等法官约有50人。书记、录事、承法吏(后称执达员)、法警及看守等将近百名。就由这些官吏组成宁波地方法院。挂牌的宁波律师最多时也曾超百名。此外讼师、讼棍,到处都有,那是无法统计的。

多数法官在分配到手一件诉讼案件后,首先关心的是有无受贿机会。比较安分的,静候律师、土豪劣绅前来请托说项;性格急躁的,就派人登门勾搭,甚至亲自出马联系。1936年间,我的事务所来了一个不速之客,竟是新到任的民庭推事徐潼。他接到审理我承办的一件土地所有权争执的讼案,特来嘱我向当事人说项,如能送他100元大洋,保证胜诉。该案原告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证件,按理能必胜的,无须贿赂法官。当时我为这推事的大胆作为咋舌,答应转告当事人。当事人深恐推事故意颠倒黑白,硬被诈去100元。这是个别的例子,但也可见当时法官面目的一斑。

那时大部分宁波律师,除了对诉讼委托人进行诓骗敲诈,对法官过手贿赂、中饱分肥外,还有两种业务:一是受任企业或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老宁波律师竺景菘对我说过,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宁波就是他首创的。所谓常年法律顾问,对有财有势的企业或个人,目的在拉拢和宣传;对有财无势的,却是为了打抽丰、捞钞票。另一种是“律师信”。凭借律师名义,代表诉讼委托人,致信企业或个人,限期到律师处完成某些义务,否则就要向法院起诉。有这样内容的信件,被称作“律师信”。此律师信,非律师信,目的无非是对害怕打官司又不懂法的人进行讹诈。当然也有少数是保障正当权利而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为了平息讼争而写律师信作为警告的律师。

当时还流传一句谚语:“衙门铜钱一蓬烟”,反映宁波司法界的腐败。不少法官、律师和吏警,吸鸦片、讨小老婆、狂赌滥嫖,挥金如土。那时有名的律师骆肇新、宋曾鲁、石浩、屠绍荣、余存章等,都是公开的鸦片鬼,暗中吸毒的更不知其数。有一名叫金缄的书记和一个姓陈的录事,自己吸上鸦片,还在家里开设秘密烟窟。1934年的一个晚上,住在濠河街的龚圣治律师突然接到吴树珊推事的电话,要他到某处碰头。龚按地址寻去,却是一家私娼。原来吴推事因付不清50元嫖帐,被私娼偷藏了长衣,无法赶回法院,深恐耽误明天开庭公事,只好请龚律师帮忙解决。这种种腐化堕落的行为,必将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当时法院院长王秉彝的两个女儿,是宁波街谈巷议的人物,其中一个偷取家中金饰现钞,跟小流氓出走,气得王院长要用手枪打死她。

欺贫保富

众所周知,旧社会的法律,是保卫统治阶级利益、镇压欺凌人民的工具。包括宁波律师等司法圈亦不例外,以保卫土豪劣绅和老板的利益为己任。那时宁波有个专事拆城填河、修建马路的城河委员会,半官半绅性质,主要负责人是“西王”陈如馨。他凭借这个机构,进行敲诈勒索、强占侵吞以及偷工减料等手段大发其横财。有个俞国光,在苍水街建造了光裕里大批房子。陈如馨知道他有财无势,就以城河委员会名义,指摘光裕里房子侵占公地,要俞拆屋清丈,让还公地,接受处分。俞只得挽钱庄业孙性之向陈说项,公开向陈主管的宁波救济院捐赠3000元,暗中送陈2000元,所谓公地,就不必让还了。柳汀街21号房子前一条小河,经城河委员会派人填平后,通知21号房东承买,估价200元。其实按时价为30元左右。房东不愿吃这个亏,城河委员会扬言卖给别人,堵住21号房子出路。这样,房东只好央人向陈如馨求恳。结果奉送陈100元,又以40元买下这块地。诸如此类敲诈勒索,不胜枚举。因此,几乎每天有人向法官控告陈如馨。陈如馨有个原则,凡是有财有势的人,不去撩拨;吃过他亏的,全是有财无势或无财无势的平民百姓。法院王秉彝院长,也示意法官,控告陈如馨的案件,必须找出法律根据,否则不予起诉或不予受理;如有凭有据,院长就通知陈如馨自行处理解决。所以宁波人痛恨陈如馨,却谁也不能动他一根毫毛。

另一方面,有两种诉讼,保证原告胜诉。一是银行钱庄或大商铺的索欠诉讼,不问是否重利盘剥,或影戤虚构,法院总是根据原告的帐册,判令被告如数清偿。还有一种是地主追索欠租和撤佣诉讼,佃户总是被判败诉。那时宁波法官,确是完成了“欺贫保富”的使命。

至于一般律师,原本依赖土豪劣绅、地主老板介绍讼案为生的,当然尽力保卫这些“恩公”。有个孙信赠律师,为了发展业务,厚颜无耻地拜流氓金廷荪做干爹。后来这位孙大律师当上鄞县参议会的参议员,每天还到金公馆去侍候干爹。旧时宁波律师为豪绅老板的卖力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贪污与贿赂

笔者在做宁波律师业务时,宁波的司法机构,已由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合并为宁波地方法院,院长王秉彝。当时法官衣冠朴素、仪态端庄,谢绝任何应酬,表示他们俭以养廉、正直清白。实际上和那些豪绅勾搭在一起,通过豪绅们硬募强捐,筹集20余万元,建造看守所,院长从中收取回佣3万余元。

此外,王院长还有特种收入。一是法院在审理讼案中,认为刑事被告可能逃匿时,法官有权命令被告交纳若干现金,以现金担保被告不会逃匿,这叫“现金担保”。另一是诉讼当事人要求行使某种尚未准许他行使的权利,法官为防止损害对造人(即对方人)的权利而无法赔偿,有权命令请求行使权利人交纳相当的现金作担保,这也叫作“现金担保”。这两项现金都存放在法院里,仅仅这些款项的利息,已经不是小数,而且一年二年无人领回,甚至多数被告自愿放弃所交现金,逃匿不见,王院长则可以设法把保证金转入私囊。道貌俨然的院长,着实发了大财。

这位王秉彝院长,还在审理讼案中获取巨利。奉化长途电话局长王默,侵占一个公路承包商寄存现款3千多元,由于无见证人,无收据凭证。因此王默在奉化初级法院完全胜诉,被判无罪。承包商不肯罢休,挽王秉彝亲戚,送钞票1000元,第一次审问,王秉彝就翻转此案,判处王默徒刑一年,责令返还承包商3000元,承包商真是高兴。王默是嵊县人,那时的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也是嵊县人。王默很快就要来谢部长一封致王秉彝院长的信。信里问王院长:无人证,无物证,被告凭什么被判处徒刑?王院长看完来信,不禁吓毛了手脚。他就叫王默找出一个证人,迅速提起再审之诉。由王院长亲信推事×××(忘了姓名)主审,一下子又把案子翻了个身,宣告王默无罪。这回承包商总共损失4000元,当然不甘心,去和王秉彝理论。不料王秉彝把脸一板,警告承包商当心有诬告罪等他消受。王院长的清廉能干,就是这个模样。

一丘之貉

宁波鼓楼下有一家小瓷器店,老板朱庆范。小店样子简陋,而老板享用阔绰,局外人很难明白其中缘故,原来地方法院的法官,每夜都在这家小店里赌牌九、打麻将。一面赌钱,一面进行特种交易。法官认为有利可图的讼案,若是无人来说项,就派朱老板登门勾搭,朱从中收取回佣,确也够他逍遥了,上面提到的吴树珊推事,也是小店中的常客。有人问吴推事:“每夜在那边赌博、做特种交易,倒不怕出岔子?”吴推事说:“上下全一样,我怕哪个?”这句话,传遍当时司法界。

有个广东籍推事符德和,开庭问案时,他根本不管原告被告懂不懂他的广东官话;他也不愿意听懂原告被告的言语,让书记官自由自在地记录。原来符推事的判决书,交律师代拟的。笔者亲见周衡律师,给符推事代写判决书。那时江东有一家姓戴的富商后代,最是好讼,连父子、兄弟亦常对簿公堂。他们双方各自拥有几个宁波律师,日夜商议写诉状,如周衡、龚圣治、傅方弼等。他们商量好,这件诉讼让他胜诉,那件诉讼让我胜诉,都交符德和推事审理。有人问怎样能把案子分在符推事手里?原来法院书记官长分配案件,用逐日挨次轮流的办法。只要算准日期,关照原告把诉讼状如期送进法院,案件就会送到这推事手中。书记官长知道其中有故,但多少有些分润,也就顺水推舟了。符推事把判决书交给胜诉一方的律师代拟,只要抄写一遍,放进卷宗就了事。律师代写判决书,似乎令人不解,及至司空见惯,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

比较清苦的,还是刑庭推事。当时宁波略有资历的居民,很少打刑事官司。那时候,老板地主、土豪劣绅,打骂仆役、佃户、车夫苦力,当然不算犯法;被打骂的也不会向法院告状。老板地主和土豪劣绅之间,大多不会打架;即使相互间发生争执,也有亲友出面调解,只要有钞票办事,是一定可以息事宁人的。宁波人有句谚语:“何必雨落在山上”,意思是把钱送给法院和律师,好像雨落在山顶上,白白浪费;又说:“气煞不告状”,大家争执后宁愿协商解决完事。因此,从检察处起诉到刑庭审理的被告,十九是穷汉,推事实在无油水可捞。但是“法律”还是要“照顾穷人”,规定刑事被告罪名较为重大的,一定要让被告得到充分的辩护,以免冤枉。穷人请不起律师,法院代请不化钱的辩护律师,以完成法定程序。这种律师,称为“义务律师”。法官到律师休息室请一个还未开庭闲着的律师,叫他出庭坐几分钟,然后在笔录上写明“有律师出庭辩护”等字样,即日将案判决,不再拖延。那些被拉夫出庭的律师,根本不了解案情,甚至连被告的姓名都不知道,叫他如何辩护?在法庭上坐上几分钟,最多说一句“请庭长从轻判决”,以完成任务。

“审判”汉奸

1945年抗战胜利,待陈沛部队进城后,司法人员也进入宁波,设立浙江高等法院宁波第三分院。那时办得最有声有色,要算审判汉奸了。法官坐在法庭上择肥而噬。外面律师,讼棍和地痞流氓,到处寻事捞摸。那些榜上有名的汉奸无法开脱,只好被捕蹲监狱,等机会想办法。其余汉奸、奸商,无不“财去身安”,或是“无钱肉身当”。当年可说是宁波司法界的“黄金时代”。

但有个别钞票不多却神通广大的汉奸,如章光耀,宁波沦陷期间,充当日军宪兵队和特务机关的密探,是个无恶不作、国人皆曰可杀的恶魔。他蹲在法院看守所里却受到特殊待遇。烟酒鱼肉的供应,毫不足奇,听说鸦片和女人也送进去供他消受。为什么会有这等怪事?原来章光耀今天写一封信,交给看守所长派人送到某店经理,叫他送多少钞票来,不出三日,保证如数送到。明天写一张条给某老板某地主要什么,也保证一分不少的如期送到。因为那些经理、老板和地主,在沦陷期间,都曾拜认章光耀为“先生”或“干爹”,受到章的保护,或是和章合伙走私偷运、巧取豪夺。现在都怕章把他们供出来,只好满足章光耀的要求,连送信的看守,口袋都装得满满的了。法院和看守所的官吏,通过一元钱一支烟,十元钱一碗鱼肉、四十元一个鸦片烟炮等的交易,把那些送来的钞票,从章光耀手中拿过来,大家按股瓜分。有个叫王清正的律师,宁波沦陷后,跑沪甬单帮,吃过章光耀的大亏。胜利后又挂出律师招牌,找章光耀复仇,尽力搜集章的各种罪行,要求法院判处章死刑,殊不知章光耀成了法院的“摇钱树”,一个要求速决,一个偏要延宕,以至发生正面冲突。有一天,法院要审问章光耀,这位王律师以原告被害人资格,手提点着蜡烛的灯笼,引着一批旁听者及在休息室的其他律师,大摇大摆地拥入法庭。坐在庭上的法官,骤见这怪样,不禁勃然发怒,责问王清正白天提灯,引动群众,扰乱法庭,要办王藐视法庭尊严的罪名,王清正摇头晃脑,满不在乎,说是法庭一片黑暗,白天也只好点灯笼照明。闹得双方都下不了台。被告席上的章光耀,却在一旁冷笑。

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律师例子。其他被养在看守的汉奸,为数还不少。一般有钱的汉奸,若被法院点到名,马上请律师辩护。其实汉奸罪有什么可以辩护的!只不过是要求律师去找法官论价付钱。宁波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孟闻道,有骆璜律师作他的代理人;后任首席检察官×××(忘了姓名)有汪镐律师充当代理人,业务收入都相当可观。首席检察官既然掌握对汉奸起诉或不起诉的大权,也就有资格接受钞票,并按关系轻重,按比例分配给推事和其他检察官。

以上记述,全凭记忆写出,因为时间过去很久,或有差错之处。不过,片鳞爪印也足以看出国统时期宁波司法界的丑恶面目。

1963年3月

作者:方中,奉化县人。建国前在宁波从事律师工作。

原文标题:《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宁波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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