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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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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但据宁波律师所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和变革,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轨迹相同,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律师执业机构,是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设律师办公室。1954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上海、北京、天津等26个大城市开始设立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具有国家核拨编制,律师工资属于国家财政经费,宁波律师常开玩笑,那时候律师都是御用的。到1957年6月,全国设立了810个法律顾问处,后来由于“反右倾”活动,律师制度最终夭折。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开始恢复,宁波律师还能搜到一份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白纸黑字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

但随着律师业的发展,法律顾问处这一名称不能准确地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1984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开始设立律师事务所,1987年司法部正式下文要求各地将“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执业机构规范的名称。

由于律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要国家核拨编制,使很多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者不能进入律师业,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为了打破这种局面,1988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鼓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在辞去公职或停薪留职后,自愿组成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宁波律师看来,这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开始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模式发展的一个转折点。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改革的方案》,该方案提出允许律师进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即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律所,宁波律师称之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吸引了广大律师,成为发展律师队伍的重要途径。

1996年《律师法>正式在法律中确认了“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

到1996年年底,全国律师队伍突破10万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8265家,其中国资律师事务所5610家,合作律师事务所975家,合伙律师节务所1689家。到2010年,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近1.7万家、律师近20万人。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律师队伍已由1979年恢复重建时的几百人发展到36.5万余人,律师事务所近2.8万家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新增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同时进一步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两种形式设立。即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为律师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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