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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一般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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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处理的诸多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的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发生在离婚后。发生在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确定问题,无需单独立案,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如果是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的抚养费纠纷问题,应当单独立案

宁波离婚律师提示:抚养费用的负担和支付是为人父母者的法定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出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支付抚育费的请求,该请求通常应包括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主张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义务方的支付能力,包括劳动能力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还需要证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支出状况。法院会综合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与未成年人的需要、综合考量酌定出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具体而言,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抚养费的确定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证明义务人的收入性质为有固定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收入是否固定不仅影响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会影响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照其月固定收入额作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通常为按月支付。无固定收入者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数额,支付方式往往选择按年支付。

第二,主张应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的,应当证明存在“特殊情形”法律上对于何为“特殊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提高比例的事由有子女患有疾病、子女的正常学费支出较大等;可以降低比例的事由有义务人自身具有某些疾病、还有其他子女需要供养、需要赡养无经济收入的老人等。

第三,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实践中,提高后比例一般不能超过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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