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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数周,一位名叫孙世华的广州律师自称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业务期间受到警察报复性执法—肘击锁喉、强力施暴、脱衣羞辱等不公平对待。因发生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这一特殊职业身上,该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宁波律师也第一时间写过一篇个人感想《从孙世华律师事件看如何构建良性法治共同体关系》。
前天夜间,广州公安官方微博发出最新通报,再次回应。
通报称,“警方邀请广州市律师协会代表调看了从当事人进入到离开派出所的全部视频。”通报虽然首次承认当事民警在工作中存在态度生硬、行为和语言有失文明的问题,但同时强调,视频显示不存在孙世华被殴打和羞辱的情况。针对该通报,当事律师坚决不认可,要求警方向社会公布全部视频。
为全面了解事件经过,宁波律师一起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
10月9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律协”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关于孙世华律师事件的情况通报》,其中提到,2018年9月21日,孙世华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交维权,称其在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派出所办理业务过程中,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本会予以维权。
10月10日,凌晨一点钟,广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广州公安”上发表了一则名为《广州警方通报一宗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案》的通报,其中提到,“孙世华以查看民警身份为由,伸手拉扯民警挂在胸前的警察证。”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督察部门展开认真调查,通过调取翻查视频录像、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不存在孙世华等3人被民警殴打和羞辱的情况。
10月11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安排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的人员调看了事发经过现场的视频。
10月13日凌晨,“广州律协”发表了一篇名为《关于孙世华律师事件的情况通报(二)》的微信文章,称“根据现场视频,华林街派出所民警在孙世华律师办理业务期间存在行为失范、态度不当、语言有失文明等情况。现暂未发现存在殴打羞辱孙世华律师的行为。”同时还提到,广州市公安局表示对该事件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
在律协最新通报发出的当天,孙世华律师在其丈夫隋牧青的微信公众号“隋牧青”上发表一篇名为《对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10月13日通报的声明》的文章,称自己在派出所受到了“强力施暴、脱衣羞辱”以至于短暂窒息和持续失忆。并作出声明:对广州律协为其维权表示感谢,同时对律协的午夜通报表示遗憾,认为“通报所述,虽然否定了广州警方通报的结论,但与事实真相的距离仍太过遥远!
”
警方最新通报;通报称“日前,警方邀请该协会代表调看了从当事人进入到离开派出所的全部视频。视频显示不存在孙世华被殴打和羞辱的情况。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民警在工作中存在态度生硬、行为和语言有失文明的问题。目前,警方已责成当事民警深刻反省,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方将继续与律协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综合以上通报可以看出,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当事律师是否遭遇警方殴打、脱衣检查等羞辱行为,在关键事实上,各执一词。律协的通报中指出了警方执法的不文明行为,对于关键事实,使用了“暂未发现”这一留有余地的表述,应该是比较客观的表达,未发现这一情节,不代表有,也不代表没有。其中隐含的难言之隐,或许只有当事律协会员知道。而警方的通报中却明确地说:“不存在孙世华被殴打和羞辱的情况
。”
为了理清本案的争议事实,宁波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几个问题:
1、律协工作人员查看的是否是全部、完整的视频?
律协通报称“暂未发现”孙世华律师被殴打和羞辱的事实,是否意味着警方遗漏了部分视频,没有全部提供。而被遗漏的视频恰恰记录了发生的一切。因为律协即非司法机关,也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因此,其只能行使行业协会一般性的协调、调查权,无法强制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全部视频,因此,也只能警方提供哪些视频则查看哪些。本文只做一般情况下的分析,不特指公安机关隐瞒了视频。一切以相关机关最终的评判为准。
2、监控视频是否存在剪辑等修改情形?是否是原始、真实的视频?
退一步说,即使警方提供了全部视频给律师协会,也存在视频被剪接、删减的可能性。法律人士都很清楚的一个证据规则是:经过剪接、删减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行业协会人员,因其本身并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视频是否存在剪接、删减的情形,仅从一般人士的肉眼比较难以判断,需要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
3、孙世华进入派出所至走出派出所期间是否存在监控盲区?如果存在监控盲区,在孙世华这方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警察如何自证清白?
如果警方提供了全部、真实的视频给协会查看,现有的视频确实没有发现孙世华律师被殴打的情况,那如果孙律师所言为真,是否存在被殴打、被脱衣检查区域存在监控的盲区?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可能。如果存在监控盲区,孙世华律师这边的证据只剩下现场的目击证人及目击证人拍摄的视频。如果目击证人能还原当时的事实真相,警方如何自证清白或者提出反证予以反驳。据未经核实的消息称:警方正在分别寻找在场的各个证人,分别做其工作,要求其承认与孙世华律师早前就认识,是同伙关系,并提出了其他要求。如果该信息属实,警方明显是心虚的,究其缘由,不言自明。但愿,这不是真的。
4、如果警方所言属实,孙世华是否构成诽谤或者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罪?
如果警方不存在任何毁灭、隐瞒证据的行为,也不存在殴打、羞辱律师的行为,那只能说孙世华律师在言之凿凿地说谎或夸大事实。鉴于孙世华律师公然在网上散布“所谓的”有损警员及警方形象的言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警方是否可以以诽谤、诬告陷害或者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追诉她。但是,到目前为止,警方只是认为孙世华律师等人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秩序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治安处罚,更没有任何刑事控告行为。这是证据不足,还是宅心仁厚、留有余地?或者是真相的另一面?
5、在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广州警方、至少区公安分局是否应该回避?
关于是否被殴打、被脱衣检查这一关键事实,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一个基本法则。因为警员在派出所的工作期间的相关执法行为是职务行为,其相关的法律责任须有单位来承担。要求广州警方完全客观、公正地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无异于小孩斗殴找对方“家长”。如果只是一般的执法不文明、语言不规范还好,如果构成滥用职权或者其他刑事犯罪,宁波律师认为再开明的“家长”也无法铁面无私、六亲不认。有学者提出,为了查清事实,广州警方应自行回避。问题是,在孙世华律师未提出诉讼之前,除了律师协会可以协调介入调查,其他机关暂时无法介入。除非上级或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才有可能介入调查,以免警方自说自话。
6、监察委是否应该介入调查,以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从严治警的要求?
同上述理由,如果没有第三方机构介入调查,没有独立地、抛开个人和部门利益的第三方的评判,真相很难被查清,甚至孙世华律师还将面临更大不排除是报复性的打击和控告。若真如此,将引起舆论和律师界的强烈关注和反弹,会导致本应是鱼水情的警民关系、本应是共同体的警律关系的分裂和对抗。这不是希望发生的结果。因此,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落实从严治警、为民服务的方针、指示,落实主体责任,监察委应该介入调查,责成公安领导全面查清本案事实。如果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一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