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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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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不同学说

1.学说

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在我国理论界对婚外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四类,即有效说无效说附条件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对于有效说、部分有效说与无效说,我们容易理解,那什么是附条件有效说呢?

所谓附条件有效说就是指依据维护公序良俗、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法配偶财产权利、保护无过错婚外同居者权益等原则,区分实践中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各类情形来认定其赠与是否有效以及财产交付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断赠与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观点评析

支持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有效说的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民法中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只有在不违反法律规范、不违背社会道德、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实质的公平。另外,虽然我国对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明文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不仅应在形式条件上合法,更应在实质内容上满足已有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所要保护合法权益人的权利、行为、各种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

而对于无效说的观点,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也不尽合理。“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我国并没有对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的情况中也没有提及婚外情财产的赠与,所以我们不能认定其为当然无效。再者,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而没有具体分析所赠与婚外当事人的财产归谁所有、赠与财产的动机目的、财产价值大小的分类以及赠与财产主体的不同等因素影响下的财产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综合来看,对基于婚外情财产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宁波离婚律师更为赞同的是附条件有效说。虽然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认定中,并没有将民事主体行为动机作为考量,但是就像梅迪库斯所言,“支付金钱的行为本身是中性的,只有动机才能使其变成有伤风化的行为”,所以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中,对当事人主观动机的探究是必要的。在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在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动机、受赠人主观心态,并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托,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等基础上全面判定财产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宁波离婚律师在下面的部分详细讨论了不同情形的婚外财产赠与的不同法律效力。

有效说的不同情形效力分析

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形类别,而具有争议的主要是以财产赠与的动机为标准和以所赠与财产的归属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各种情形效力。宁波离婚律师将依据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为了情形论述的更为全面,将受赠的婚外情人是否知情穿插在以财产赠与动机为标准的情形中进行讨论。

1.以财产赠与动机为标准

(1)为了开始或继续婚外情关系而为的赠与

以开始或者继续一段婚外情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德、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虽然属于原则性条款,但同样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判断中。同时,以此动机而为的赠与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以及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要求,此时的赠与行为在破坏了合法婚姻家庭幸福的基础上巩固了不法的婚外情关系,故因此而为的财产赠与无效。然而因为婚外情的复杂性,如果婚外情人一方属于被欺骗、被威胁的应当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保证最大的公平。

(2)为了结束或断绝婚外情关系而为的赠与

为了结束或断绝婚外情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一般发生在解除婚外情关系的同时,属于自愿给予婚外情人的财产补偿。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动机显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理应有效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对此,我国最高院曾有过相关规定的探索,在2010年11月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中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记得,这一规定一出来便引起了公众热议,学者对此也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法院对婚外情关系中的一方要求支付财产补偿的行为不予支持的,损害了女性的权益,有很多小三其实也是婚外情中的受害者,他们或许对当事人一方婚姻状况并不知情,因此对受赠人一方主观心态的考察也应包括在内。

①婚外情人一方已知对方为已婚者:当婚外情人一方明知对方为已婚者而故意与其发生婚外情关系,这种行为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要求对方支付补偿的要求法院显然不应给予支持。

②婚外情人一方不知对方为已婚者:当婚外情人一方不知对方为已婚者时而发生的婚外情关系,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他并没有故意去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婚外情的过错方主要在婚外情有配偶当事人一方;而且对于受骗的婚外情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损害,因此他们也有权利要求支付财产补偿。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赠与者如果是为了结束或断绝婚外情关系而发生的赠与行为应该有效,在财产尚未支付时,有过错的婚外情人要求支付补偿的法律不予支持,但无过错的婚外情人要求支付补偿的法律应当支持。

(3)在婚外情关系已经结束或断绝之外的赠与

在婚外情关系已经结束或断绝之后,只要不是以重新开始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宁波离婚律师认为都是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此情形下的赠与行为可以参考一般的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来判定其法律效力。

宁波离婚律师上文讨论了以不同的财产赠与行为动机来判定行为效力的复杂情形,下文将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为标准,在赠与财产涉及夫妻他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与他人共有、国家所有的财产中,即使财产赠与行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应保护其他合法主体的财产权利。

2.以财产所有权归属为标准

(1)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情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事主体既然对个人财产有处分的自由,那么如果赠与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合同来定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如果这一赠与行为威胁到了赠与人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而当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之时,则可以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2)将属于夫妻他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情人

这种情况较好判断。将属于夫妻他方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是明显的“无权处分”。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主观上没有恶意,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民事主体,又通过对价支付而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在婚外情关系中的受赠方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者。 ‘

(3)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情人

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属于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也最复杂的情况。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而在我国更为普遍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了个人特有财产意外,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另外,需要宁波离婚律师说明的是,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夫妻的家事代理权,但是这已经成为了基于配偶身份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来看,婚外情人既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并没有与另一方平等协商而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当属于无权代理。结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合法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4)将与他人共有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情人

共有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共有又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当赠与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之时,共有财产的处分存在瑕疵,赠与行为侵害了共有人的利益。

在按份共有中,存在行为人对其按份共有份额的处分和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两种。在对自己所占份额的处分行为中,行为人并非是无权处分,但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行为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时,《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效力规定,但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取向,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行为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一种无处分权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杨立新先生认为。“共有权的效力之一就是限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既不能处分全体共有财产而使共有关系消灭,也不能由个别共有人擅自处分部分共有物。

因此,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在没有取得按份共有人占三分之二份额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待定。因为婚外情人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此不适用。这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或事后取得所有权,处分权利没有瑕疵后,仍需结合其赠与目的来认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判决是否有效。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只要不违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财产赠与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应该综合赠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价值大小、财产赠与主体来综合判断。如果赠与财产属于夫妻他方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甚至是与他人共有、国家所有,即使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认定为全部有效;如果所赠与财产价值过大而损害了合法配偶的权益,或者赠与人因为支付财产而无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话也不应当视为全部有效;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存在,即婚外情有配偶的当事人一方的合法配偶以某些要求为条件而支付给婚外第三者一定的财产补偿,类似的财产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作有效。

除此之外,宁波离婚律师也认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财产赠与行为也不应全部视作无效,而要结合婚外情人一方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如果作为不知情的第三者应当可以要求婚外情有配偶当事人一方对其受到的伤害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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