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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首付,婚后夫妻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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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简述案例

方某磊是独子,方某磊的父母为了儿子能和女朋友杜某颖早日结婚,在2002年10月出资20万作为首付款,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产权人的名字为方某磊,余款40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3年10月10日,方某磊和杜某颖登记结婚。40万元的银行贷款由夫妇婚后共同偿还。2007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方某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杜某颖表示同意,但坚持房屋归自己所有。

宁波离婚律师获悉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方某磊的父母在方某磊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方某磊,依法该房屋产权认定为方某磊个人婚前财产。方某磊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对方某磊个人的赠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故判决方某磊、杜某颖离婚,诉争房屋归方某磊所有,方某磊向杜某颖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剩余银行贷款由方某磊自行偿还。

宁波离婚律师案后感言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很多青年男女为了结婚而买房,在生活拮据且无力筹集首付款的情况下,通常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男女双方的父母均会鼎力相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且父母赠与这部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财产应属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偿还贷款的钱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所以,宁波离婚律师以个人之见: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由购买方补偿给另一方已还贷款一半的房屋补偿款。通常情况下按一半核算,但也并非绝对。对于婚后偿还贷款部分的分割还可以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大小而略有不同,但均需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平均分割,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平均分割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宁波离婚律师剖析法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经宁波离婚律师总结有二:一是方某磊父母20万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二是这个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方某磊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父母帮助子女婚前购房的法律纠纷。对于方某磊父母20万元首付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认定房屋归方某磊所有,方某磊向杜某颖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婚前购房的产权登记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登记方案,需具体分析(假设是男方父母婚前资助购房):

情形一: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

这样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小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但例外情况是,如果“准夫妻”买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完全出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一半产权。

情形二:产权证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与男友名下

这应认定为是男方父母或男方父母和男友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其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贷款本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一半。

情形三: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式,房屋应认定为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结婚后,对于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父母无权享有,应予返还。

情形四: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分割。同样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偿还一半。

这几种产权登记方案,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只是不同的方案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准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其实,针对这类夫妻房产争议,法律规定了有效的解决方式——婚前及婚内财产公证。夫妻财产公证是近十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婚后夫妻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对于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使得很多夫妻和准夫妻对房屋权益问题都各自在心里盘算,不敢和对方提出来作书面说明和公证,担心伤了和气,怕为今后的婚姻生活蒙上阴影。但是,一旦婚姻破裂,双方都想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这时很可能会出现双方撕破脸皮,争吵不休的现象,从而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婚姻财产公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又包括个人进行的个人婚前财产公证和双方进行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关将各自的财产、偾务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夫妻购房出资方的情况多元化(父母买、夫妻买、单方买等),购买的形式也很复杂(福利分房、按揭、全款购买、继承、赠与等),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再复杂的房产权属都会变的清晰明了。

婚内财产约定,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错过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机,那么也没关系,由婚内财产协议或公证做弥补。在婚内财产公证中,夫妻双方依然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房产的权属问题。

婚内财产约定,依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夫妻之间观念、收入等情况各不相同,他们对房产权属完全可以自行协商,不管结果是否合情合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订立书面协议或公证,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协商结果有利于哪一方,法律都不予以追究或矫正,即“约定大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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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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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你好律师,我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3岁了小女儿7岁,大人双方没有结婚证,男方对两个孩子的照顾几呼很少很少,男方没有工作没有什么收入,都是靠我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现在男方要我姐辞了工作去他老家带两孩子,不然就不让她见两孩子,因为两孩子的户口在男方老家河南,现在我姐是不是可以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Maori6年前 (2018-07-30)Reply
    •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张月红律师6年前 (2018-07-30)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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