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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不可取,一个征婚广告引起的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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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引言

现实生活中,开玩笑是常有的事,只是玩笑一旦开过火,则会惹来麻烦,有的甚至让开玩笑者吃了官司又赔钱。宁波象山某公司的一位女职工就在征婚玩笑上得到了一个惨重的教训。

宁波婚姻律师简述案情

顾某现年22岁,2015年12月18日与裘某结婚,到2016年3月才两个多月。本来新婚燕尔,孰料,突然有许多“求爱信”络绎不绝地向顾某飞来。顾某莫名其妙,考虑到身正不怕影子斜,便没太在意,每次收到信看看就烧了;次数多了,懒得看,便往垃圾堆一扔了事。可丈夫裘某却不这么想,看到那么多信,他不由得生了疑虑。看了几封来信的内容,他更是火冒三丈。一次双方为此争吵起来,他愈说愈来气,打了顾某两下,并狠狠地骂道:“你这个不知羞耻的东西……既然如此,我们干脆离婚算了。”话说到这里,抱起被子就去了厂里的单身宿舍。厂领导见此状况,忙把此事转告给顾某公司的负责人。顾某的上司对她提出了严肃的批评:“顾某,你在工作上是我们公司最优秀的职工,可没想到你这山望着那山高,是个把婚姻当儿戏的人!结婚才几个月,就做出这样让人不可思议的事,真让我们痛心。”此时的顾某真是百口莫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萌生了轻生的念头。

2016年3月20日晚,顾某给丈夫留下一封“以死明志”的遗书后,带着满腹的冤屈从自家三楼凉台上纵身跳下去。万幸的是,她这一跳只是左大腿被摔成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从昏迷中苏醒过来的她发现自己竞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小两口闹到这份上,但“求爱信”究竟是怎么回事,无论是裘某还是顾某,仍是个不解之谜。

事情发生后,两位幕后人物走了出来。原来顾某有两位好朋友赵某某和李某,三人关系十分密切。婚后的顾某完全从原来的“三姐妹”圈子脱离出来。心存嫉妒的李某、赵某某有了与顾某开个玩笑的想法。两人一番商量,便拟出了这样一则“征婚启事”:“顾某,女,现年22岁,高中文化,身高1.62米,长相端庄秀丽,性格开朗,某公司职员。欲寻一位品质优秀,25岁以下,有固定工作的男士为伴。有意者请来信,邮政编码:315700。勿访。”征婚启事起草完毕,她俩便将其寄往一家妇女杂志社。今年3月,这家杂志社在某交友栏目刊登了这则“征婚启事”,从而成全了赵、李的这一恶作剧。当获悉顾某为此跳楼时,她们才明白玩笑开过了火,慌忙上门“扑火”。然而,这回轮到她们为自己的恶作剧尝苦头了。

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病床上的顾某差点气昏过去。联想到她由此遭遇的种种不幸,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李两人向她和裘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承担她摔伤就诊的一切费用共计5000余元。

宁波婚姻律师归纳裁判要旨

2016年6月24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赵、李二人还是认为只是姐妹间开个玩笑而已,并没有把顾某推下楼,因而,顾某住院的医药费应当由她本人负责。审判长通过法庭调查和双方举证答辩后严肃地向李、赵两人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姓名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法律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假冒他人姓名。你俩假冒顾某的姓名刊登征婚启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顾某本人的姓名权,而且也因此给顾某的人格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顾某正常的家庭和夫妻关系,最后导致顾某跳楼摔断腿,给顾某本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顾某跳楼摔断腿与李、赵两人开的玩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顾某请求李某、赵某某赔偿医药损失费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宁波婚姻律师剖析法理

这是一起由征婚玩笑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但其中涉及到的《婚姻法》问题,依然值得我们关注。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于婚姻自由问题,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许多明确规定。例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婚姻自由不仅是我国《婚姻法》保护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其他法律保护的一条基本原则,不应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涉。

婚姻自由,指的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实现婚姻自由,是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社会两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定。我国婚姻自由有以下四个特点: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表现

它受到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的保护。这说明婚姻自由是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对于这样一项民主权利,首先当然得到了《婚姻法》的直接保护。一旦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将受到《刑法》的调整。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婚姻自由

自由并不意味着想结就结,想离就离,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约朿。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中都不可能存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地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时,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受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结婚、离婚都要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公民行使婚姻自由这一权利,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我们既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当事人也要正当行使这一权利,不得借婚姻自由而去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婚姻自由是建立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关系到子女和社会利益的大事。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在我国,个人的婚姻自由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是建立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上的。只有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处理自己的婚姻大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才能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补充。允许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的夫妻有离婚的自由,这也是巩固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处理得好坏,对子女、社会将产生一定影响。动荡的家庭,不道德的婚姻,每每给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使他们容易受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坏人的引诱而犯罪,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夫妻感情破裂,矛盾激化,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酿成凶杀、自杀等家庭恶性案件。只有保障离婚自由,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家庭的各项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才能巩固起来,这才是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根本目的。

婚姻自由是我国社会制度下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它是人类感情的一部分,是高尚而纯洁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婚姻当事人的思想中,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表示,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男女青年有了建立家庭的愿望时,便很自然地渴望结婚自由,期望法律保障这一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感情同其他事物一样是发展的、变化的,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爱情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培育出土、发芽、开花,它也可能会随着一定的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枯萎和凋谢。感情的可变性,决定了婚姻的离异性的可能性。当夫妻爱慕之情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完全崩溃、继续共同生活已经给双方带来极大痛苦时,便很自然地渴望离婚自由。所以说,婚姻自由是处理男女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爱情婚姻的重要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结婚自由,或者没有离婚自由,建立爱倩婚姻就会受到限制和失去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是实现结婚自由的前提,但双方的自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也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婚姻当事人应该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严肃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离婚自由则是指在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当然,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后才能实现。

从我国婚姻家庭的客观现实看,包办和买卖婚姻的现象已日渐减少,但其他对婚姻自由干涉的行为却有了新的变化。上述案例即为其中之一。在上述案例中,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主观恶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婚姻自由的破坏,也造成了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所以,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干预,不仅仅来源于传统的家庭成员,也有可能来自社会的其他成员,对此,宁波婚姻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必须对新的婚姻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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