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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责任在主观上包括故意与过失。不过,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责任在主观过错上的评价标准不应直接适用一般侵权的主观过错要件,而是应当与一般侵权的主观过错有所区别。我们知道,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伦理道德在家庭成员之间发挥着重大作用,依靠血脉与亲情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宽容与忍让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出于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之需要,夫妻双方均须负有一定的隐忍义务。除非后果严重,否则不应也不宜交由法律惩处。由是,对于一般过失行为。则应由伦理道德去约束。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构成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夫妻间人身之侵权行为,有轻过失者,也有故意者,因其恶性不同,处理上亦应有所不同。
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侵害配偶婚姻权益的特殊性,则因侵害的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在主观上属于纯粹故意;有的在主观上不仅有故意,还有过失。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主观认定
宁波离婚律师理解中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主观故意,是指婚姻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但却实施了侵害行为。在因重婚、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过错方在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这是因为过错方的任何一种婚外性行为都是其自我意志的充分体现,都是在其自我意志支配下完成的特定行为。没有哪一个人在自己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重婚、同居和通奸属于过失。因此,过错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律,明知其与配偶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婚姻权益不容侵犯,却实施这些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是确定的,根本不存在过失,只是表现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而已。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多处于主动
就宁波离婚律师目前来看,大量的重婚、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一般多为过错方出于主动,诸如寻求刺激、喜新厌旧、夫妻感情冷淡、性生活不和谐、以此行为泄愤报复配偶等原因都可能促使过错方主动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至于被动情形,亦不鲜见,诸如在利益诱惑、迫不得已或者神智混沌等情况下被他人乘虚而入。最典型的就是上司利用职权迫使下属同其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即使如此,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过错方也在主观上明显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常理判断,过错方只要竭尽全力努力避免不利结果发生,还是完全可以有机会寻求到合法救济途径的。除非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或者虽已通过合法途径但却依然无法得到或暂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而迫于无奈不得不为之的情况,则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否则,过错方在主观上就是直接故意。此外,如果这种胁迫情形消失之后,过错方出于完全自愿而仍然继续与胁迫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则属于主观故意。总而言之,无论过错方出于主动还是被动,都不影响其直接故意的成立。至于精神背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同理,不必赘述。
主观上也存在过失的可能性
实施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在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宁波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在大部分情形下,过错方出于泄愤或者教训受害人之目的,暴力行为多属直接故意,亦即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的伤害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而在某些情形下,过错方并未想要置受害人于死地,只是在实施暴力过程中一时冲动或受到外界刺激而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为间接故意。如果过错方本出于威吓受害人之目的,因失手所造成的结果远远超乎其预料之外,则属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