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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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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归纳的目前学界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性质的认定

据宁波离婚律师总结,目前学界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性质的不同看法学界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性质的认识,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违约说”、“侵权说”和“责任竞合说”。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违约说

基于婚姻契约之认识,有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缔结并产生夫妻法定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契约。通过婚姻约定,夫妻之间产生包括忠实在内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当一方违反义务致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时,无过错方可依法行使请求权,要求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侵权说

基于配偶权理论之认识,有学者指出,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选择进入婚姻殿堂,则意味着别无选择地对婚姻共同体所负载的责任与义务的承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落实其责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就是对对方配偶权利的侵害,就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而且,在任何一个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和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上,这两个行为都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责任竞合说

有观点认为,婚姻的性质是一种身份契约,该身份契约在身份上的效力仅限于夫妻二人,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构成违反该身份契约的行为即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男女一旦结为夫妻就产生了配偶权。由于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配偶一方不得侵害。因此,对于配偶一方来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就在于违法行为不仅使受害人契约预期利益受损,而且也损害了受害人的固有利益,损害预期利益构成违约,损害固有利益就谓之侵权。

宁波离婚律师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性质的基本立场

首先,宁波离婚律师同意婚姻本质即是契约的观点。但是,婚姻契约与其他民事契约不同,婚姻的效力及其解除均由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不得任意规定,即婚姻具有制度性。

因此,婚姻契约不是一般的契约,而是身份契约,即建立身份关系的契约。而一般的契约也就是一般财产法意义上的契约,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财产法意义上的合同,是债权关系。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婚姻则不具有交易性质。尤其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婚姻行为完全不同于合同这种交易行为。因此,作为身份契约,完全不同于合同法调整的财产法意义上的合同。

身份契约与合同契约二者的区别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主体地位不同

婚姻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二者家庭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互享权利且互负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密不可分,夫妻一方的权利必然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权利与义务绝对不会偏倚于夫或妻一方,彼此之间不仅对等,而且等量。而合同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与义务仅具有对等性而不具有等量性,且有所偏移,债权人主要享有权利,债务人主要负担义务。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客体利益不同

婚姻关系的客体利益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特定人身利益,不具有交易性。而合同的客体利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利益,显属交易的必然产物。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具体内容不同

婚姻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定性,为《婚姻法》所明确规定,只要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便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能遵守而不能改变。而合同以债权与债务为内容,具有任意性,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可以协商变更。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产生过程不同

虽然婚姻也体现意思自治,但却受到严格限制。婚姻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要件始得进行结婚登记。而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产生具有任意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合同。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权利行使不同

婚姻则不存在夫妻义务履行中的相互抗辩与抵销,更不会有免除义务一说。而合同履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抗辩、主张抵销,债权人也可以单方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等。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之国家介入不同

国家意志对于婚姻的介入明显十分强烈,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无效,婚姻的解除必须通过登记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可以说,国家意志始终对婚姻讲行必要的干预。而合同则不然.除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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