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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拒绝归还佛像,中国海外文物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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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律顾问律师获悉:福建省阳春村一直在起诉一尊佛像的荷兰收藏者要求其归还文物。但在近日一项裁决中,荷兰一个法庭驳回了该村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荷兰法律,提起诉讼的村委会不属于自然人或法人,不具有法律上民事诉讼资格。

近年来,舆论上频现关于我国流失境外文物被拍卖的消息,也屡有我国成功追回境外流失文物的报道,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再次引起了国人的关注。

宁波法律顾问律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每次我国文物在境外被拍卖都会引起国人的强烈谴责,甚至有律师组团追讨文物,但是结果似乎并不理想。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反思我国境外文物追索(特别是民间追索),国人所表现出的更多的是一种激情,是基于“情感思维”而发出内心的感受,而非法律人的严谨和审慎。当下,追索境外文物满腔的爱国热情固然重要,但是更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扎实的证据之上。不论国际社会在道义上多么支持返还文物,返还归根结底还需要服从法律的技术性规则,不能逾越法律上的障碍。虽然我国当前境外文物追索有不少成功案例,但整体来说效果不尽如人意。

在此背景下,宁波法律顾问律师认为理清我国境外文物追索的现状,反思其得失,对于支持我国文物追索工作,突破其中存在的障碍就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大量文物流失在世界各地,如何追回这些文物的所有权,成为引人关注的问题。这里涉及文物的来源国法律和文物所在地国法律的冲突。英国、美国、法国等拥有大量被盗文物的国家国内法往往以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为由拒绝承认文物来源国依照其法律所主张的对文物的所有权。

宁波法律顾问律师这里需要说明一下,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但该公约仅是一个国际公法性质的公约。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款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过该公约没有溯及力。中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

另外,宁波法律顾问律师提示一下:拥有众多外国文物的英国、美国等国却没有加入这一公约。面对目前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我们只是保留追索权,现在还无法根据公约的规定追回。通过境外起诉的方式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也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了向文物所在国法院起诉并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将被非法出口到法院地国的文物返还其来源国的诉讼浪潮。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承认文物来源国依据其国内法提出的所有权要求。

1998年,加拿大一上诉法院宣布违反玻利维亚国家所有权法令进口文物的行为有罪;意大利一法院将某文物强制返还厄瓜多尔;美国法院也曾在几年前的一起案件中将一位纽约收藏家收藏的一古代意大利文物返还给意大利政府。英国法院最近审判的伊朗政府诉巴拉忙特案非常引人关注。英国法院在该案中援引了戴西的权威著作的观点:

“动产转让的有效性以及转让对有关当事人和其他对该动产主张权利的人所产生的效力,依照该动产在转让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lex situs)确定……动产的转让如果根据该动产被转让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有效并具效力,则在英国也为有效并具效力。”

因此,该案中伊朗是否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应当根据伊朗法律判断。最终,英国法院正式适用了伊朗的文物法承认了伊朗对所诉文物的所有权。而我国一些民间机构和个人远赴法国巴黎法院起诉试图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诉讼,则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驳回。

据宁波法律顾问律师索阅,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立法,初步形成了以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文物保护体系。积极完善文物出入境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措施追索流失文物:2002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为追索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2002年成立“中华抢救流失境外文物专项基金”,并于第二年启动了“国宝工程”,鼓励民间追索流失文物活动;国家文物局还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追索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策略,初步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快速反应的文物追索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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