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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原文标题《迈克尔.杰克逊的遗嘱》
春节前后,我和团队耿律师忙碌于一个继承案件,被继承人(逝者)是个商界达人,创业未成却中道崩殂,留下老母亲和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孩子们的妈,已和达人离婚数年,过程尴尬不表。目前的局面是,达人身故,3/4的遗产要被前妻(以三个孩子监护人的名义)拿走。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的继承案。天王也是英年早逝(2009年6月25日身故),留下老母亲(Katherine Jackson)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孩子们的妈,是早已和天王离婚的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两个案件本质不同的是,天王在生前有较为完备的传承规划,而达人并没有,结局当然也就不一样。
天王的传承规划,是一个信托传承规划,包括:一份遗嘱+一份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在天王身故后,遗嘱和信托都遭受过后人的挑战,原本私密的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公众也得以查阅两份文本的内容。有心之人,谷歌一下,即可下载。在阅读了天王的遗嘱后,有所感想,分享给大家:
倾倒遗嘱(pour over will)
天王的遗嘱是个“倾倒遗嘱(pour over will)”,遗产全进信托,规避继承程序。就是说,在天王身故后,全部遗产全部注入“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需要说明的是,这个trust,是一个已经事先成立了的living trust。这样做的一个结果就是,最终决定谁得到“遗产”的,不是遗嘱,而是信托。在具体操作时,遗产要装入(转移到)trustee(受托人)名下。
和很多人想象不一样的是,在天王的遗嘱中,一分钱财产都没有列。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因为一个人的财产状况可能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遗嘱中确实无需事无巨细地列明。遗嘱中最重要的条款,其实是确定继承的规则,who and when and how get what?(谁、何时、如何得到什么遗产?)当然,也包括明确“排除”谁的继承权?至于说有什么财产,倒不是最重要的了。
遗嘱执行人(executor)
在国内家族信托操作实践中,“遗嘱+家族信托”的方式在法律层面并无障碍,难点在于操作细节。通过遗嘱把遗产遗赠给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往往会卡在继承程序之中。出现的问题是,谁去负责把遗产装入信托(转移到受托的信托公司名下)?这就需要遗嘱执行人出马了。
在天王在遗嘱中,专门开辟了一个“遗嘱执行人”章节,把遗嘱执行人的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了。值得一提的是,天王特别授予了遗嘱执行人巨大的权力(类似于全权委托),原文的表述是
“I hereby give my Executor, full power and authority at any time or time to sell, lease, mortgage, pledge, exchange,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whether real or personal comprising my estate, upon such terms as Executors shall deem best…”
这样的权力授予与“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相结合,就给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巨大的权力。天王身故后,信托资产能经受天王后人挑战,并得到妥善管理、实现巨大增值,这也证明了上述权力授予的先见与明智。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我国的遗产继承是直接继承,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尚无法定地位。那回到前面那个问题,如果要在我国实施类似于天王的“遗嘱+家族信托”的方案,究竟谁才能“安全无虞”地把遗产装入生前的信托呢?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本律师认为这至少需要在三方面做好妥善协调:
1、【必备】遗嘱中设定遗嘱执行人+死后生效委托的受托人(《民法总则》174条);
说明:遗嘱和委托书均应当采取公证方式。遗嘱执行人和死后生效委托的受托人最好能是同一人。
2、【必备】家族信托的监察人;
说明:监察人用来监督受托人,确保信托协议的履行。家族信托的监察人最好也能是遗嘱的执行人和死后生效委托的受托人。这样可以做到及时协调,有机联动,确保在委托人身故后,遗产能顺利地装入信托。
3、【可选】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或监督人;
说明:因为遗产要死后才装入信托,所以在生前能够妥善保管好、确保不会因为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财产被“法定的”监护人毁损一空,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建议,在前述1和2方案之下,再增加3方案,做到有备无患。
遗嘱指定监护人(nominated guardian)
在天王的遗嘱中,专门有一个指定监护人的章节。天王通过遗嘱,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指定了监护人以及备用的监护人(backup guardian)。也就是说,如果天王身故时,子女尚未成年,则由天王指定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大家看下天王遗嘱的原文,指定的监护人是天王的母亲(Katherine Jackson),可以理解,这是孩子们的奶奶。备用的监护人是Diana Ross,是一个天后级别的歌手,当然也是天王的好友,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由此可见,不管干哪一行,有个惺惺相惜的同行好朋友是多么的重要,起码指定备用监护人时可以用得上。
天王的案例中,有人可能会疑问,三个孩子的生母也是监护人,这和天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孩子们的奶奶)是否会有冲突?事实上,在天王身故后不久,孩子的生母和孩子们的奶奶达成了监护协议,确定让奶奶担任孩子们的监护人。
在我国,《民法总则》第29条也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了,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所以在我国,当事人立遗嘱的时候,完全可以借鉴天王的操作,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或者特殊群体子女)指定监护人以及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遗嘱排除(omitted by will)
在天王的遗嘱中,有一个单独的章节,明确排除(intentionally omit)了后代以及前妻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的权利。如上所述,天王的传承规划是一个信托传承规划,包括:一份遗嘱+一份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谁能享受/何时享受/如何享受天王的巨额遗产?不是看遗嘱,而是要看信托条款了。
天王身故后,被遗嘱排除的人曾陆续提起挑战遗嘱(认为遗嘱属于欺诈fraudulent)的诉讼,但均告失败,这和梅艳芳的“遗嘱+信托”的传承案例非常相似。事实上,天王的遗嘱本身是专业人士通过合法程序设立的,想推翻这样的遗嘱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美国媒体报道的数据,天王身故后,因为其版权作品等收益,其遗产(体现为信托财产)又增加了数十亿美元,信托受益人大大受益。很多人认为,多亏有了天王事先“英明”的安排,避免了一场噩梦般的世纪争产大战。当然,最重要的,通过以上trust-based 传承规划,天王的传承意愿得到了完整有效地贯彻与执行。
遗嘱+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既不避债,也不避税。但有了信托,有了值得托付之人,因信任而托付,最终规避了继承争产,还保障了传承意愿得以实现,此乃天王生前信托传承规划的真正奥妙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