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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宣扬丈夫性无能,是否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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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林某芳婚后与丈夫性生活很不和谐,在与闺密聊天时忍不住抱怨,并开玩笑说自己的丈夫陈某“那方面很不中用”。没想到林某芳的“闺密”将此事又传给了其他人。

没过多久,熟人差不多都知道陈某性无能。陈某感觉受到了严重伤害,与林某芳大吵一架,并要求离婚,同时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要求林某芳赔偿损失。林某芳同意离婚,但觉得她是在与朋友说自己的事,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林某芳觉得自己很冤枉,向张律师打听自己这样做是否真的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案例分析

隐私是公民生活中最为隐秘的地方,是当事人不愿意告诉别人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而性生活是个人私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公民最大的隐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脊,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芳在跟朋友聊天时,透露丈夫陈某性无能的事实,此项隐私应为林某芳与陈某所共同享有,林某芳在宣扬自己隐私的同时,也宣扬了陈某的隐私,从而使得周围的人都知道了陈某性无能的事实,给陈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林某芳向别人揭露陈某的隐私,宣扬他性无能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并给男方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电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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