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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占共同财产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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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张律师的当事人权某宇在与妻子江某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偶然得知妻子江某茵每月会有一笔丰厚的奖金,但江某茵不知道丈夫清楚此事,所以每月都会把钱藏起来。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权某宇对妻子藏钱的事情隐忍不言。2 年 10 个月后,权某宇的姐姐得知此事,遂建议权某宇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

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 2 年之内。在离婚时以非法手段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如果在对方发现后 2 年内都没有主张权利的,在超过 2 年后,侵权的一方自愿履行的,权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保护。对于自愿履行完毕的,不得进行反悔。

这里有一点张律师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后,再以所履行的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依法不应该还为由而主张反悔并诉诸法院的,法院对其请求将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权某宇自离婚之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既然已经超过 2 年,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又延长至 3 年(在《 民法总则》与司法解释冲突时,应当优先选用《 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对于权某宇的财产权利,法院依然可以予以保护。

既然依然在可诉的时效范围内,那么自然有读者会问张律师,江某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权某宇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何后果?

张律师按: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指导案例 66 号即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在该案中,原告雷某某(女)诉宋某某(男),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发现在起诉前,原告曾将自己卡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19.5 万元悄悄转移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的情形,对原告可以少分,最终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 19.5 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婚姻法》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为离婚时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张律师总结企图侵占方依不同情况可以承担以下责任:

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罚款、拘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追偿

张律师提示:所谓追偿,即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2001 年 12 月 27 日实施)第 31 条的规定: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2 年(民法总则施行了,变为 3 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对于离婚后要求分割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的」。

《婚姻法解释(三)》(2011 年 8 月 13 日实施)第 18 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里「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解释:

  1. 共同财产被「隐藏」和「转移」的,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 共同财产被「变卖」的,如买卖行为有效,仅能够请求分割「变卖」所得的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原物。如变卖行为无效,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
  3. 共同财产被「毁损」的,仅能够请求赔偿损失;「伪造债务」的,可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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