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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被判获 5 万家务补偿,法律上有计算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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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一直存在不少争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 5 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 5 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案情回顾:全职太太离婚得到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2015 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 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 7 月开始分居至今。自 2018 年 11 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 2019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 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 年 10 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 16 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 5 万元。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 5 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88 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赔偿 5 万元少不少?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 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步入婚姻以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共同的守护。”

网友评论:如此补偿,有无标准参考?

很多网友疑惑这个 5 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到底有没有标准?

可以明确地回答:目前没有标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能依靠具体离婚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至于具体不同的法官会怎么来确定这个补偿款的数额,那真是不好说,因为没有先例。这次北京法院的这个判决会成为一个参考的先例,至少在房山法院在短期内有很强的参考性。

因为咱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一个案件的判决,并不能直接指导其他同样案情的判决。所以,未来,其它法院对于这类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很可能会出现与这次房山法院判决不太相同的理解和尺度。

但是,无论如何确定,法官通常应当会考虑到 3 个因素:

  • 这个负担义务的时间和强度如何;
  • 双方的收入情况如何;
  • 是补偿的尺度,不是赔偿的尺度。

另外,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很可能在某个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作出很详细的解释。

不过,依据司法机关保守的本质特点,即使未来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认定标准,这个补偿额不太可能定得很高,仍然是“补充”的意味为多。

很可能,很多人的眼里,这笔补偿款的数额太低了。但可能很多人没有打索赔官司的体验。

那些打个追索损失的官司的人,都会深深地感受到一个现实,那就是十赔九不足。也就是说,就算是“赔偿”,在很多的案件中,胜诉的当事人都是感觉完全没有赔足的。最典型的是,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之外,法院判决时是不支持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律师费的。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间的差别、还有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最高也就 5 万。

你看,连“赔偿”都只是这样,那么“补偿”更不可能太高了。

民法典的进步之处

话说回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立法仍然是有突破性的。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之前的法律,这类补偿,必须是以双方有约定为前提的。原《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要提出这类补偿,必须是有“夫妻书面约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把这个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可提出补偿的规定了,不再需要有夫妻书面约定了

关于提出这类补偿请求,有 3 个注意事项:一是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二是如诉讼离婚的,不告不理,必须要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会判的;三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特别注意一下这个“等”字,说明立法并没有限制只是前面列举的这三项事务,这条规定在这个方面是开放性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扩展“负担”的事务的种类的。

为什么此次《民法典》会新立这个制度呢?

原因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大致是这些原因:

  • 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讲的权利义务相对应,要公平。
  • 家务劳动的价值,当然应当要体现出来,否则有违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也有违公平原则;
  • 家务劳动,不仅有眼前的价值,而且长期提供家务劳动的一方,未来是需要更多的成本才能发展个人职业和收入的,这方面的间接损失是应当被看到并补偿的;
  • 其他国家立法在这方面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

总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新的立法,只是这个制度的开始,还是需要在实践中大量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后才能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毕竟,任何制度的设立都不是一天能完成的,何况这是今年 1 月 1 日起刚刚开始实施的法律。文章开始提到的案件判决也只是第一起判决,这个制度未来会细化或演化成何种样子,还是要走着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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