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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原因,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多分 17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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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莉与大明(男)于 2006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小莉的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如意。据小莉称,双方长期分房而居,大明存在家庭暴力,且长期嫖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染上了性病,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于大明种种不检点的行为,小莉忍无可忍,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莉抚养、儿子归大明抚养,并按照小莉占 70%、大明 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明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孩子,虽自认其与两名女性有婚外不正当交往,但坚决不同意女方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女儿归小莉抚养,儿子归大明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 617 万元)归小莉所有;登记在大明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 438 万元)归大明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

听听法官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大明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其长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严重伤害,小莉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

虽然离婚后儿子由大明携带抚养,女儿由小莉携带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大明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莉缺乏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能力较弱。

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多,价值高,且尚有部分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莉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屋归小莉所有,其余五套房屋归大明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莉、大明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 58.5%、41.5%)亦符合前述分析结果。

法官后语

离婚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是其后于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观点认为,对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不宜再予多分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难以达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二是抚养孩子的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其中前两个因素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因素是指,如果待分割财产的价值较高,则各自可分得财产的比例不宜差距过大,反之可适当拉开差距。总而言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是一个难题——自由裁量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适度,这需要对每个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认定,然后作一个综合考量、权衡,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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