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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马某祥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小房子,婚后他利用这套小房子作为原始积累,频繁买进卖出,数年来名下拥有了四套房子。现在要离婚,马某祥向宁波离婚律师咨询不是说婚前财产增值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吗?法院怎么会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马某祥告诉宁波离婚律师,他和方某萍是通过马某祥的姑姑认识的。第一次见面双方彼此印象都非常不错。随后两个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个人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马某祥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便很早参加了工作,所以他很早就已经独立了。马某祥不大愿意和父母亲住在一起,工作三年后,他利用积蓄在父母亲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自己一个人住。那时房价便宜,这套房子全部到手总共花了五万元还不到。马某祥有个死党周某奇,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周某奇髙中毕业后便开始做房屋中介,他除了做房产中介,遇到合适的房屋他也会自己收购转卖,几年下来手里有着好几套房子。受周某奇影响,马某祥也幵始炒房。马某祥和方某萍结婚时,自己的小房子已经涨到了12万元,因为结婚正好需要换房子,马某祥便将小房子卖掉,同时利用结婚时收的部分礼金,总共凑了16万元置换了一套一室一厅独门独户的房子。
住了三年不到,自己的这套房子已经涨到了50多万。在周某奇的建议下,马某祥将该套房屋卖出,自己又拿出15万元,同时向银行贷款40多万元,购买了二套小面积的二室户房屋。其中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每月房屋出租的钱差不多可以归还银行贷款。
据宁波离婚律师所知,就在那段时间,市场房价节节攀升,开发商大量楼盘推出,有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的付款方式,这时马某祥心里又痒痒了。在周某奇的建议下,他将手里的二套房子卖出了180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和向父母亲的借款,筹集了40万元,同时再向银行进行贷款,购买了二套酒店式公寓,二套商品房,均是小户型。马某祥很庆幸自己踏准了市场的节奏,通过这些年的炒房,他现在名下有了四套房屋,除了一套自住,其他几套都在出租,每个月自己还要在贴几千元还房贷。日子过得虽然有点紧张,但是看到自己的资产像气球一样的暴涨,马某祥有时觉得自己也是成功人士。
随着房子价格越涨越高,马某祥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原来马某祥除了自己的工作,平时大量的时间都放在了炒房上,对家庭生活基本不过问。方某萍单位工作很忙,回来还要照顾孩子和家庭,她觉得身心俱疲。她多次向马某祥抱怨,但是马某祥却无动于衷。随着孩子越来越大,长期压抑的感情终于要释放了,方某萍提出了离婚。马某祥很想挽留,但是方某萍态度非常坚决,不得已,马某祥也只好同意离婚,但是关于房屋等家庭财产的分割,两人意见却相差很大。于是方某萍一纸诉状将马某祥诉讼至法院,方某萍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马某祥名下的四套房屋。才有了宁波离婚律师上述的这一幕。
宁波离婚律师归纳审理要旨
原告方某萍提出,双方结婚后马某祥名下的资产不断在增加,自己名下没有资产,自己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家庭上,没有自己的支持,马某祥的资产不可能会增长这么快。另外仅凭马某祥婚前的那一套小房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会炒到现在的四套房子的,这四套房子中的房款实际上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这四套房子应该平均分割。被告马某祥则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名下的四套房犀是自己利用婚前的小房屋不断买进卖出炒房所得。中间虽然添置了部分钱款,但是属于自己向父母亲的借款,所以这四套房子原则上还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考虑到原告毕竟和自己夫妻一场,可以考虑将其中最小的那套房子给她。原告方某萍不同意马某祥的方案,最终双方协商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四套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宁波离婚律师纵观四套房屋的取得过程,被告先后多次进行房屋买卖,在房屋购进的过程中多次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和贷款支付房款的情况。且即使被告所辩称的婚前房屋出售款再次购房的情况存在,但是该款在系争房屋价值中所占比例较小。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以及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贷款情况。法院判决,其中二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另外二套归被告所有,该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宁波离婚律师理解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厲于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宁波离婚律师上述的案例中,马某祥婚前拥有一套小房子,婚后如出售后购进其他房产,该房产因为市场行情上涨导致的资产增值,原则上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本案并非是因为市场行情原因导致的资产增值,马某祥在婚后多次进行房产买卖,实际上是积极进行炒房投资,这中间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而非是单纯地自然增值,其中还包含了经营投资的成分。另一方面,马某祥在炒房过程中,多次将夫妻两人的积蓄投入到购置房产中,同时还多次使用了贷款,积蓄和贷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从马某祥的第一套小房子之后,不断有夫妻共同财产加入。本案开庭时,被告也无法准确举证说明,系争房产中,哪些是其婚前小房子增值所得,哪些是积蓄和贷款投资所得。据此,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以及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判决各得一半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