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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还生动逼真,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
比较常见的视听资料有照片、摄像、录音等,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委托「私家侦探」对另外一方的行动进行偷录、偷拍,以此证明感情破裂或者对方有过错。那么,偷拍偷录的能否算证据吗,或者说「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合法吗?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要合法才能有证明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也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
有很多人质疑偷拍偷录的能否算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要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大家都要走上法院打官司了,怎么可能会同意对方进行录音录像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安放摄影、录音设备进行取证,当然不存在此种问题。
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如果是在市场上通过正常手段购买了录音、录像设备,在家里与对方进行谈话时所获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