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各种新兴的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很多视听资料就是高科技的产物,但是往往也意味着这些高科技产品更容易被伪造、剪辑、拼接。
例如,一份关键的录音证据中对一方有利的段落不见踪影;再如,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了一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其中的签名实际上是该方模仿了另一方的。出现了上述情况,就需要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给出结论。
法官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熟悉法律知识,但不可能对证据的真伪等问题具备专业知识,这时候通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往往意义重大,甚至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婚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鉴定内容有: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亲子鉴定、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结论一般是由鉴定机构以书面的鉴定书的形式加以表达的,并且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还可以就鉴定结论向鉴定人发问。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概率是较高的。
对于需要鉴定的证据或者事项,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证据的鉴定意见并不因其具有科学性,就天然的具有“不置质疑性”。相反,正是由于其潜在的可错性使其具有不确定性,与其他类型证据一样,证据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经过有效检验之后才能予以采信。
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的这一话题将长期挑战传统的证明方式。在对美国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诸如弗赖伊案、多伯特案等判例解读了美国联邦法院对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的认识转变。它说明,重视对证据的鉴定意见“科学”的实质性把关,通过判例不断调整可采性标准,以证据规则弥补法官采信证据的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欠缺,为法官采信证据的鉴定意见提供了依据。
考察我国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的现状发现,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目前可采性标准尚不完备,法官对证据的鉴定意见的采信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倾向,采信存有难点而说理少,忽视“科学”的实质性审查,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检验不足等问题。
因此,完善证据的鉴定意见采信的程序应当涉及证据的鉴定意见实质性内容的各个环节,包括强化审查鉴定主体、检材样本的提取、保管及流转程序、鉴定方法等环节。需要说明,作者可能混淆了证据的鉴定意见的采纳和采信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作为“合理的存在”是基于具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