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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怎么写才算完美,三个重点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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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婚前协议的生效时间和公示要件

婚前协议,顾名思义,由以结婚为前提的双方当事人于婚前订立,但其生效时间并非于协议签订之时。婚前协议是附随于婚姻关系的从属行为,因此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婚姻关系的确定时间。尽管签订于双方成为法定夫妻之前,同时也在结婚前成立,但婚前协议的生效和对双方产生的约束力,以及对第三人产生的对外效力都伴随夫妻关系的确立而形成。

除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外,当事人也应选择进行公证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已公正或备案的婚前协议,如无确凿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进行无效主张。同时可以采取简化公示程序的方式,吸引更多签署婚前协议的当事人进行登记,方便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但需注意,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证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注重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得将婚前协议的内容公之于众。为夫妻双方在日后的权益划分上提供有利证明,同时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有效手段。

二、明确婚前协议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划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001 年的《婚姻法解释(一)》第 18 条规定“婚姻法第 19 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可见只有当第三人知道关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财产约定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故受到一定的限制。

同时立法的不明确也导致婚前协议的对外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协议双方在日后发生财产确定或权属划分纠纷,将阻碍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应进一步规定协议对第三人的抗辩效力,在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完善婚前协议的相关效力问题。

三、明确婚前协议的变更与撤销规则

婚前协议是双方本着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二者都具有约束力,协议的复杂性与严肃性,也决定了协议一旦订立,当事人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但有关协议中的婚后财产部分因实际情况的变化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日本与法国在财产约定的变更与撤销方面持不同意见,《日本民法典》第 758 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法国民法典》第 1397 条则规定:“夫妻财产制,不论是约定还是法定,在其实施二年之后,夫妻双方得为家庭利益,通过经夫妻住所地的法院认可的公证文书,协议变更之,甚至完全改变之。”完全的认可或否定婚前协议的变更及撤销都略显绝对,其变更或撤销应与订立的条件相匹配,应具备有效撤销或变更要件,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变更或撤销,即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如需对婚前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原协议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则由公证机关公证其变更或废除的内容;原协议是在婚烟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由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本文来源:王素娟 《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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