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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前协议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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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与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各类事项。我国《(婚姻法》也对夫妻就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约定予以认可但仅在第 19 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约定。但对于其约定时间、方式等均未予明确,难以满足公众需求,不足以适应当前社会人们的婚姻观。

(一)立法尚未明确婚前协议的生效时间

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婚前协议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间一且发生财产纠纷,就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分配结果。在我国的“婚前财产约定第一案”中,张先生与未婚妻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表示愿将男方的一套住宅送给女方,但二人最终并未成婚,男方反被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送房承诺,法院最终駁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并未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法官只能依据民法的相关原理及司法解释,认定此份已经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婚前财产协议才可生效,故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结婚,认定婚前协议尚未生效,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考虑,法官也许就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因此,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前协议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很难完全实现对协议双方的契约利益予以充分保证,也令法官在进行裁量时缺乏明确的指引或依据,故需具体规定生效时间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最大限度发挥契约自由精神。

(二)立法尚未明确婚前协议的约定方式及生效要件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时,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废止以口头方式约定的夫妻财产分配,但有关书面形式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婚前协议是当事人就双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婚后生活细节等在婚前达成的婚后生效的协议,故基于婚前协议的合同性质,其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婚前协议的约定方式若仅为书面形式,则无法更好地证明协议签订时未违反意思自由的基本原则,对于协议是否在违背自己意愿下制定、是否为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会增加举证难度,导致声称非自愿的一方在离婚时极可能以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使得另一方尤其是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损。这就必须考虑除要求书面形式约定以外,应经过公证方可生效,或需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对约定事项进行登记才可产生效力。

由于现今我国立法均未提及上述约定规定,这就令协议双方在感情破裂时或需对财产权属进行确认与分割时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维护个人财产利益,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在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增加了举证难度,也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无法知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从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是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是公示物权权属、警示交易风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有效保证,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基本依据。可见登记对于不动产的变动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动产则由于其数量的难以计算和交易的频繁性,采取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要件,无须进行登记。

对于婚前协议本身的效力确定,无论是从夫妻双方举证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善意第三人的立场考虑,婚前协议中有关不动产部分的公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使协议通过公示更好地确认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降低夫妻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并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立法尚未明确婚前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订立婚前协议的目的是方便夫妻婚姻生活,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及管理使用、处分、收益等进行约定,以便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快速分割夫妻财产减少纠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生活中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婚前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很有可能在婚后出现显失公平等的现象。若在背景条件改变的情况下,继续适用原协议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也违背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初衷。

我国《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婚姻法》却回避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与撤销事宜,并未明确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因婚前协议产生的纠纷无法可依。

本文作者:王素娟

来源:《电影中的法律问题分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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