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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民法典》增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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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全文共7编,1260条,同时将有9部法律废止。如此庞杂的法律新规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完的,况且官方的民法典释义和民间的各学者解读都还在路上。本文仅是对《民法典》中的重大调整内容做简单介绍,让大家对重点内容有个简单的了解。

一、新增物业服务法律规范

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6%增加到2019年的60.60%,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着重对物业法律服务做出了规定,包括物权编274、278、285、286、287条,以及合同编的937-950条,分别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进行规范。

物权层面,主要理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一是不动产产权(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二是经营前述不动产的收入归业主所有;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侵权的,需要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层面,主要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重要内容为(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效;(2)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条款,包括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承诺;(3)物业服务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4)物业服务人法定的安保义务、报告义务、合理催缴义务;业主法定的转让、出租、居住权等情况报告义务;(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提前告知义务(60日或90日)(6)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接管前的继续履行义务。

二、土地经营权的分立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增加农民收入,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了“土地经营权”,《民法典》339-342条对此作了基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设立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2)设立方式“出租”、“入股”;(3)“土地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民法典》的规定略显简陋,很多问题需要明确,比如:“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可以设立小于5年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上限是20年,土地经营权以“出租”方式流转的,是否也要受20年上限的限制?“出租”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能否转租,是否需要经原始权利人的同意?

三、创立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第366-371条创设了居住权,主要内容如下:(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2)居住权内容通过合同(遗嘱)确定,经登记后方可设立;(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可约定有偿;(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5)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

同“土地经营权”一样,“居住权”也是漏洞百出的制度。比如,居住权、租赁债权、抵押权之间的如何协调?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否设立居住权,即使设立了能否对抗抵押权?居住权是否以实际居住为要件?居住权人能否转租房屋谋利?

四、其他物权制度

1、流押条款有效,但无法取得所有权,只能依法处置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401、428条)

2、买卖不破租赁,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条件。(《民法典》405条)

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仍享有抵押权,同时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民法典》406条)(原规定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五、新增保证合同

《民法典》吸收《担保法》保证制度并单独列为“保证合同”章,位于第681-702条。因此,总体而言,制度框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部分规定作了较大调整,甚至是180度的转变。

1、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默认保证方式由原来的连带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民法典》686条)

2、明确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以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制度。(《民法典》692-694条)

3、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692-694条)(《担保法》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在债务范围内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六、新增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增设了“保理合同”一章,包括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内容与形式、虚构应收账款法律义务、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适用债权转让规定九个条款。这是合同编最重大的变化之一,使保理合同成为法定的有名合同(此前法院将该类争议主要归于“其他合同纠纷”案由),终结了此前保理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

七、新增合伙合同

合伙协议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了规定,但《民法总则》删除了关于合伙的内容,因此《民法典》颁布之前,只有合伙企业相关制度而缺失合伙合同。《民法典》合伙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人未做限制,可以是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别于《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民法典》967条)

2、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主张报酬,除非另有约定,有别于《合伙企业法》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主张报酬。(《民法典》971条)

3、合伙人的债权人仅有权代为主张利益分配请求权,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的其他权利。(《民法典》975条)

4、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合同终止,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别于《合伙企业法》的退伙。(《民法典》977条)

八、新增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民法典》增设了第28章无因管理和第29章不当得利制度,将学理落实为法律,在此不做赘述。

九、其他合同制度

1、确定情势变更规则。(《民法典》535条)

2、债权人代位权不局限于债权到期,债权未到期的也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536条)

3、合同解除权有除斥期间了,期限为1年。(《民法典》536条)

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民法典》658条)

5、新增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民法典》737、740、742、743、751、753-760条)

6、将技术许可合同从技术转让合同中独立出来。(《民法典》862条)

7、对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的赔偿范围进行区分,前者为直接损失,后者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933条)

8、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民法典》26章)

十、完善人格权制度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一共分为六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章旨在确立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其后各章包含调整各种具体关系人格关系的基本规则。重点内容如下:

1、人格权可许可他人使用,确立了人格权商业使用的基础。(《民法典》993条)

2、确立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民法典》999、1020、1025、1036条)

3、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相关活动应在公序良俗的约束下开展。(《民法典》1009条)

4、笔名、艺名、网名等可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制度。(《民法典》1017条)

5、自然人声音可适用肖像权的保护制度。(《民法典》1023条)

6、对同人作品的创作进行约束。(《民法典》1027条)

7、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和使用规范。(《民法典》1034、1037、1038条)

十一、婚姻、家庭、继承的重要增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可诉请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1066条)

2、新增离婚冷静期30天。(《民法典》1077条)

3、收养子女的上限由1位调整为2位。(《民法典》1098、1100条)

4、丧失继承权的,可经宽恕后重新取得继承权。(《民法典》1125条)

5、确立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民法典》1133条)

6、新增打印遗嘱。(《民法典》1136条)

7、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1146-1149条)

8、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共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应当先从法定继承的遗产中抵扣,然后在遗嘱、遗赠的遗产中按比例抵扣。(《民法典》1163条)

十二、侵权责任的重要增修

1、因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遭受侵权的,除非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被侵权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民法典》1176条)

2、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方、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在无过错情况下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民法典》1191、1192、1198、1201、1223、1252、1254条)

3、网络提供者避风港规则的细化。(《民法典》1194-1196条)

4、物业服务企业对预防高空坠物有法定义务,未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民法典》1254条)

《民法典》中哪怕是只言片字的实质性修改,都可以写一堆文章进行讨论,所以,《民法典》的学习是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急不来,也偷懒不得。

 

作者:陈伟明 律师

来源:明知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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