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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儿媳可以要求分割公婆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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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薛京律师 

近日,一位李女士咨询离婚的事情。原来这位女士与先生共同创业,第二个女儿出生后她就主动回归家庭,由先生一个人打理已经走上正轨的企业。这几年企业越做越红火,两个孩子也学业优秀,可谓是人们眼中羡煞的幸福家庭。

但就在不久前,李女士梦幻般的完美生活被一个电话打破——电话那头是一个年轻女性,告诉她:你没有能耐给老王生的儿子,我帮他生了!李女士无法接受先生出轨,更无法接受对方用儿子“逼宫”,提出要和先生离婚。先生先是不同意,随后告诉李女士:婚可以离,但是咱家的三套房子都抵押给银行为公司贷款了,公司账上没有钱,你我只有债务可以分割,你看着办吧。

很明显,对方早已把家庭资产巧妙转为负债,几个企业也都是亏损状态,即使这婚能离,二人分的也都是债务。就在笔者为李女士犯愁的时候,咨询中李女士偶然提供了这样一个线索:李女士公公在几年前去世了,公公婆婆有好几套房子,只有王先生这个独子,因为婆婆还在世,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王先生对公公遗产的分割与继承手续。李女士问我:那我公公的遗产,我能在离婚中提出分割吗?

这是一个好问题。婚内配偶一方父母去世,很可能长时间不会处理继承事宜,那么在离婚时配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这些遗产呢?李女士咨询的同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笔者就以此案为例,为读者们分析一下:

一、丈夫继承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位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想要对男方继承的房产进行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男方继承而来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女方才有分割财产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该房产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且公公未留有遗嘱明确表明该房产只由男方一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丈夫并未实际分割遗产,妻子可要求分割吗?

如本案这种情形,继承虽然开始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截至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男方仍未对遗产继承的份额进行明确,即并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承的房产进行析产,那么此时女方还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案例1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民申1866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明与尹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一切归孩子”。但在离婚后,王某明认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果将尚未分割的遗产赠与他人,则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王某明与尹某在离婚协议处理财产时,涉案房屋为遗产,未进行分割,直至2017年8月11日经法院判决才确定王某明享有51%的份额,该财产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签订时的赠与财产,故不配合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现王1与王2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明协助二人办理相关交付手续。

法院认为:虽然在王某明与尹某离婚之时,王某明对于上述房屋继承权的份额并未确认,也未将权利登记在王某明的名下,但并不能否定王某明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且王某明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遗留下的财产即涉案房屋所有权也是明确和具体的。王某明因继承所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王某明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51%的份额属于王某明与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在认定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无遗嘱或遗嘱中没有明确表明遗产只由继承人一人继承与配偶无关;
2.该继承需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中有继承权的一方未明确表明放弃遗产继承。

如若满足上述条件,该遗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在离婚后才确定了具体的继承份额,那也不影响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同时根据上述案例表现出来的法院观点可知,女方无权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要求对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分割,而只能在遗产实际分割后,主张由配偶一方继承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在夫妻之间进行进一步分割。

三、为何妻子无法直接要求继承人分割未分割的遗产?

案例2

审理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0民终3779号

案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康某某、刘某某夫妇分别于1990年11月5日、1998年2月19日去世。康某某、刘某某夫妇原有房产一处,1970年因政府修建自来水厂,该房屋被政府征用、拆除,在城关镇X街为夫妇二人置换瓦房三间。自1992年开始,在康某1的奔波下,该三间瓦房置换成了八间平房。2001年,在房屋确权后,该八间平房全部登记在了康某1名下,2015年,康某2认为这八间平房为遗产,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源于双方父母康某某、刘某某夫妇原有房产,后经上诉人康某1一直奔波争取,于2001年才获得相应补偿,但权利基础来自康某某夫妇,故本案房屋属遗产范围。同时,虽然八间房屋都登记在康某1名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诉争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的遗产是由未声明放弃继承的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由于女方不是继承人,那么女方便不是该遗产的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共有物的主体需为共同共有人,故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共有物。除此之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我们也可以明确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无法直接要求分割遗产,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四、丈夫是否可以不经妻子同意而放弃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且作为有很强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在众权利中还比较特殊,因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是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的。

那么丈夫放弃财产的继承需要经过妻子的同意吗?

一方面,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一方面,配偶一方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因此,遗产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遗产,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3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0189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84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的母亲王某于2008年1月去世,其父陈某1于2013年6月去世,隋某认为陈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该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某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是单方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放弃海淀区房屋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陈某放弃对其母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知道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在遗产进行正式分割之前,继承人对于遗产是否享有所有权还处在一个待定的状态,继承的遗产仅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因此,既然所有权未确定,那么该部分财产便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的放弃当然不会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其次,由于法律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权利,那么是否行使、如何行使是继承人自己的自由,无需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遗产分割后,配偶能要求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一方在离婚后才实际继承到父母遗产,TA的前夫或前妻可以以还有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主张分割TA继承的遗产,而且针对该理由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

分析到此处,李女士咨询案件的脉络也逐渐梳理开了,那么笔者便针对该案情给出李女士如下建议:

1.无特殊情况,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确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担忧核心问题之一为,她到底有没有权分割公公的遗产。其实只要公公没有留下遗嘱明确该遗产只由其儿子一人继承,那么公公的遗产一经继承就会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遗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实际分割,而是等到离婚后才实际确定继承份额的,也不影响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2.法律并未规定限制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条件

正如前文所分析,一方可以不经配偶同意自行决定放弃继承权。因此,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以下规避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丈夫放弃遗产后,其他继承人获得了相应份额,在二人离婚后,其他继承人将之前丈夫放弃的份额再赠与他,这样就完美的规避掉了此部分财产在离婚中被分割的风险。但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去阻止继承权的放弃。

3.持续关注遗产分配进程,及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既然确定丈夫继承而来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女士便无需着急。可以等待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后,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此部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4.不要做“三不知太太”,夫妻财产应尽早安排

李女士最初也是陪着丈夫一起打拼,为这个家付出良多。只是在公司进入正轨后回家当了全职太太,养儿育女,最后丈夫做空家庭财产的行为着实可恶。但也要告诫读者一定不要做“三不知太太”,对公司情况、家庭财产都要主动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实,舆论上对儿媳或女婿在离婚中提出分割对方父母的遗产会比较反感,但是像李女士这样婚姻中被蒙蔽、伤害的一方,拿起法律武器去谈判、协商,未尝不是一个争取公平的法律砝码。

婚姻让我们变得更勇敢、更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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