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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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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 年 9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 14 批指导案例第 66 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明确了夫妻一方因离婚转移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则。对于此案例,媒体多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进行报道,仔细分析这一案例,净身出户的表述存在一定误读。

感情破裂要离婚,转移财产不合法

离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获得更多的利益,隐瞒和转移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不诚信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高法院公布的第 66 号指导案例,明确了《婚姻法》第 47 条的具体适用。在指导案例中,法院查明女方雷某某和男方宋某某在 2013 年上半年就产生了矛盾,并于 2014 年 2 月分居。雷某某后起诉离婚。在本案二审中,法院调取雷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发现雷某某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将其账户内的 19.5 万元转至他人名下。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 1.4 万余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 19.5 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 12 万元。

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指导案例明确了「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裁判要点。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即包括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转移财产可不分,净身出户系误读

一些媒体在报道该指导案例时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其实存在一定误读。在本案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雷某某转移 19.5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少分 2.25 万元(即补偿宋某某 12 万元),二审判决指出「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应予少分。」关于宋某某账户中 1.4 万余元婚后养老保险金归宋某某所有的判决,一审「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可见,判决养老金归宋某某,并不是因雷某某转移财产行为而对其少分财产,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便利双方财产处置的需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的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是指对其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当按照一般财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立法机关的释义也可以佐证这一观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义》中指出「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依照民法理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该款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在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一般很难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进行隐藏和转移,因此对于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即便完全不分给其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对于没有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一般还是可以分得其应有的份额。媒体报道所称的「净身出户」(即婚姻双方离婚时,一方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的情况很难发生。

夫妻关系出问题,财产转移早防范

法律和指导案例虽然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但由于诉讼毕竟属于事后救济,时间、金钱成本较高,即便得到了法院判决,执行也要一定成本。因此夫妻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在事前防范财产转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有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我们不鼓励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先占有共同财产可增加在离婚谈判的筹码,也便于在诉讼结束之后执行时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张力 、杨建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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