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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法并未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中,但民法典总则第三章“法人”的规定与公司法有部分重合之处,民法典与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为了协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往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作了几处修订,除增加或调整某些条款引用的法律依据外,有几处重要的修订对法律实务影响较大,值得关注。
一、增加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和股东,且股东仅在特定前提下可以申请。本次修订后,将申请主体扩大至“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再限制股东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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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二、增加了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原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可以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的主体只包括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本次修订后,将诉权主体扩大至“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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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即可主张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取消了需公司认可或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关系转化为公司合同的前提条件,本次修订取消了这些前提条件。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扩大了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瑕疵情形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次修订后增加了“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种效力状态,顺应了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划分的理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作者:孙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