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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你不可不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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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表述做出调整,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增加: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能协议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系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的修改,阐明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倡导的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及平等、忠实、尊重、互助、和睦的家庭关系前后呼应。指引法官在离婚诉讼中查明一方具有相应过错时,对其财产分配施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一、何谓“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广义的过错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

隐瞒已婚、未达法定婚龄、患有重大疾病或胁迫另一方结婚
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导致离婚的过错: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第一种过错情形下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且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民法典与婚姻法的规定并无二致。故本文仅讨论第二种情形下即合法有效婚姻,导致离婚的狭义的过错:

重婚。即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包括登记结婚、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重婚即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不以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且2012年6月底已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故当前实务中,重婚并不多见。

与他人同居是指已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长期共同生活。其特点为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并非偶发性行为。各地法院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把握不同,但一般认为应当在三个月以上。近年来,因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在离婚诉讼中占有较高比例。但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甚至视频影像资料等材料证明对方与婚外异性有不当行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人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因此难以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务中,除了当事人陈述、伤情照片等材料外,伤残鉴定、报警记录也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大多数案件中的施暴者为男性。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重度家庭暴力,遗弃是指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情节恶劣的虐待、遗弃行为可构成犯罪。

二、民法典规定前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情况

民法典出台以前,关于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分散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不同部分。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指导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仅在第四十六条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明确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获得额外照顾。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上述司法解释在房屋的具体分配问题上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六点提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一方过错,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要依法充分保护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指出,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地方上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第三条:

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判决离婚的,
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无过错方权益倾斜保护的依据或参考。

在具体审理中,基于法理上的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无过错方只能择一选择请求损害赔偿或多分财产。如本文第一部分的介绍,因实务中再婚少见、多数案例中一方与婚外异性有不当行为但不构成同居,因此司法实践中多出现“近似过错方”。面对这样的情况,在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倾向于在事实查明部分适当论述,在说理部分对“近似过错方”批评教育。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14号二审判决说理部分:王×提交的录像不能证明郑×与他人婚内同居,王×据此要求郑×支付赔偿金本院不能支持。但是郑×未能用公众认同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影响了夫妻关系的良性发展,本院对其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在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时,因“近似过错方”多为男性,法院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予以处理。

三、民法典规定的意义及裁判思路

民法典的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迫切需要,将该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文关怀。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过错情形兜底性地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留出法律解释的空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矛盾日益复杂的离婚纠纷问题。

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应当成为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重要考量。在最高院对“有其他重大过错”相关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仍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明确的四种过错情形之一,并注意在审判实践中收集出现次数较多、矛盾冲突严重、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线索,及时反馈。对于存在过错方的离婚案件,释明无过错方是否请求损害赔偿或多分财产;对于存在近似过错方或一方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使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5] 《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载: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2/0724/c1008-1858695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8日。
[6]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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