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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公司减资的程序及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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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已经注册的资本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

根据各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公司减资可以分为同比减资和定向减资。**同比减资,是指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变。定向减资**,是指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减少出资,或者只由特定股东减少出资。定向减资会使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这种减资方式能实现股东的退出。

根据是否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公司减资又可以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形式减资只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净资产不向外流出,这种减资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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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情形

1.公司资本过剩。若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大量剩余资本,进行减资有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减轻分红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此种情况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悬殊过大,公司注册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产状况的作用,通过减资使二者保持平衡,以发挥注册资本对公司资信状况的公示效应。

3.公司股东退出。定向减资会改变部分股东股权比例,甚至致使部分股东退出公司。因此,在不便于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定向减资被用作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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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证明,所以注册资本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为了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涉及到减资,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第177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参加会议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在减资的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含如下内容:

(1)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解。

3.通知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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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减资主要情形及法律后果

1. 公司减资时未履行通知义务

1) 对于已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时不得以公告代替向其通知的义务。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及学理上通常认为通知和公告针对的是不同的债权人,即通知是对于已知债权人,而公告则是对于未知债权人或者公司无法联络的债权人的告知方式,公告应作为通知的补充。因此,公司减资时,应先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若公司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沪02民终10330号】

裁判要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比照《公司法》相关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原则和规定,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于减资时尚未确定债权关系的诉讼相对方,公司也负有通知义务。****

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时,如果有第三人已经以诉讼方式向其主张债权,无论案涉债权最终是否能得到司法确认,公司对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争议债权是明知的,应当预见到该债权经由生效裁判确认进而确定的可能,因此公司对于该诉讼相对方负有通知义务。如果以债权存在争议而不予通知,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台湾嘉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雪梅、李东、第三人深圳市亿威利科技有限公司减资纠纷案【(2019)粤03民终18260号】

裁判要旨:亿威利公司减资时虽然该诉讼尚未终结,双方争议的货款金额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但亿威利公司应当明确知晓双方存在争议债权,也清楚其减资行为可能损害原告的债权。因此,亿威利公司减资时负有通知台湾嘉硕的义务。

2. 定向减资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对减资决议要求“特别多数决”。对于定向减资决议是否同样经“特别多数决”同意即可,法律未予明确。但定向减资与同比减资差异明显,定向减资会改变公司股权架构,而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是公司设立之时全体股东合意的结果,若仅遵循“特别多数决”原则,在公司亏损情况下经多数股东决议改变持股比例,而导致某少数股东被动提高其持股比例,则增加了该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可能会损害该股东利益。实践中,法院更加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认为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因此,若公司作出定向减资决议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少数股东可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

参考案例:华宏伟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2018)沪01民终11780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不包括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定向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定向减资,除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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