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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熟知的股东权利一般包括收益权、决策权、知情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整理了公司股东享有的30余种权利。实践中,股东还可以通过出资协议及章程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主要有:
1. 股东身份权
2. 股东决策权:(1) 章程制定权 (2) 股东会议知情权 (3) 股东会议出席权 (4) 股东会议表决权 (5) 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权 (6)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7) 股东会议召集/主持/提案权 (8)董事会议召集权 (9) 审计机构聘用权 (10) 清算方案/报告确认权
3. 股东知情权:(1) 重要文件查阅、复制权 (2) 会计账簿查阅权 (3) 监督检查/建议/质询权 (4) 董/监/高报酬知情权
4. 股东收益权:(1) 利润分配请求权 (2) 股权转让权 (3)优先购买权 (4) 新股优先认购权 (5) 股权回购请求权 (6) 出资违约责任请求权 (7)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5. 股东诉讼权:(1)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权 (2)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权 (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权 (4)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撤销诉讼权 (5) 请求其他股东补足出资诉讼权 (6) 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权6. 确认股权处分无效及损失赔偿请求权
7.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1) 收益权 (2)显名权 (3) 确认名义股东处分无效及损失赔偿请求权
1. 股东身份权
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享受所有股东权利的基础,只有股东的身份确认了,才能享受收益权、决策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身份的主要凭证为股票和股东名册(记名股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身份的主要凭证为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但如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相关股东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股东会也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则需要证明已经向公司出资/认缴出资,或者是已经受让/继受股权。
2. 股东决策权
(1) 章程制定权
这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权利,小股东尤其应注意。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等到发生纠纷时才意识到问题所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赋予了更多的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大多在公司章程中体现,股东应加以利用。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同等重要,两者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一个良好的公司章程能够有力地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除了公司法列举的章程必备内容,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都可在章程中约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2) 股东会议知情权
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程序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可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注:股东会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特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 股东会议出席权
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4) 股东会议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股东有多大的表决权,就代表对公司经营有多大的决策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 重大事项决策参与权
一般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权主要体现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上。核心的决策权很多还体现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上,监事会/监事可以行使监督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参见公司法第37条。除了公司法列举的职权外,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比如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决议。这一点往往会被忽略。
(6)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所有股东都是股东会成员,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有权通过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订案)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每一位股东也有被其他股东选举为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对外能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决策管理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这些人都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股东的收益能否实现,因此股东应充分行使权利,确定相关人选及其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 股东会议召集/主持/提案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都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8) 董事会议召集权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 审计机构聘用权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0) 清算方案/报告确认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 股东知情权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1) 重要文件查阅、复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账簿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监督检查/建议/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检查公司财务,只能通过监事或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事项提出质询、建议、调查等。对于未担任监事、又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的股东往往很难享受到实质性的知情权,起诉要求检查公司财务也很难得到支持。对于此种情形,建议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的财务检查权。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详见公司法第54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 董/监/高报酬知情权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就是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自然是知情的。而对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原则上也应向股东会汇报。
4. 股东收益权
(1) 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也即公司盈余分配权、分红权,也是公司股东最看重的权利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可由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如果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 股权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对外转让股权有限制条件(详见公司法71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3) 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包括经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自然人股东的继承除外)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 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公司法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 出资违约责任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公司法28条规定缴纳出资,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股东诉讼权
原则上说,股东不能依法享受股东权益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列举的主要是不涉及其他股东权利、股东可以直接提起的诉讼。
(1)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151条)
(2)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撤销诉讼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5) 请求其他股东补足出资诉讼权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存在垫资的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还可约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补足出资责任。
(6) 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6. 确认股权处分无效及
损失赔偿请求权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7.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1) 收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合同,并且有效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显名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转为显名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确认名义股东处分无效及损失赔偿请求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