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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新规下,遗嘱与信托结合的家庭传承方案的7个法律应对
在宁波做家事与财富传承案件这些年,我察觉到一个变化:早几年当事人坐下来,问的几乎都是「遗嘱怎么写才有效」;这两年,越来越多人问的是「写完之后,这笔钱怎么才能按我的意思用二十年」。前者是遗嘱能回答的问题,后者遗嘱回答不了,得交给信托。把两者接起来,就是遗嘱信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写得很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下面这七个应对,是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反复要跟当事人讲清楚的顺序。
一、先把两件工具的分工说清楚
遗嘱解决的是「给谁、给多少」,它是单方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信托解决的是「给出去之后怎么用、用多久、谁来管」。两件事放在一份文件里,边界一定要划清:哪些财产直接按遗嘱分配,哪些财产要装进信托、按信托文件持续管理。
分不清这条线,方案就会写成一锅粥:既不像遗嘱,也不像信托,最后两边都执行不下去。
二、应对一:形式要件先做实,再谈别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把遗嘱分成六种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每一种的要件都不一样,缺一项就可能整份无效。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打印遗嘱。法律写得很清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鄞州、海曙不少当事人图省事,只在最后一页签名,结果前面几页的效力在庭上被反复质疑。
还有见证人的资格。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列了不能作见证人的几类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找了自己的子女来见证,等于没见证。
三、应对二:遗嘱信托——把「给出去之后」也写进方案
遗嘱信托的价值,在于它不是一次性地把钱交出去,而是设定一个持续的管理结构。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按约定的条件、时点、额度取得利益。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点:遗嘱信托是遗嘱,成立要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它又是信托,要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的要求。《信托法》明确,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遗嘱里那句「设立信托」不能只写四个字,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与管理方式,都要在文件里写清。
慈溪、余姚一些做家族企业的当事人,最常问的是「能不能让钱分十年、二十年慢慢给孩子」。可以,但要在信托文件里把发放条件写细,否则受托人无据可依,最后还是变成一次性给付。
四、应对三:指定遗产管理人,让资产交接有个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起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把职责列得很具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对信托安排来说,这一步是枢纽:信托财产从遗产里划出来的过程,需要有主体来操作。镇海、北仑的一些案子,就是因为事先没指定管理人,几位继承人各执一词,财产在账上停了将近一年,信托也就一直没能启动。
五、应对四:用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隔离经营风险
这是整套安排里最值钱的一条。《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的,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继续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
同一部法律还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对做生意的家庭,这意味着:企业经营的风险,与已经装入信托、用于照顾家人的那部分财产,被隔在了两边。宁波资深财产分割律师张月红在实务中发现,真正理解这一层并且提前动手的人并不多,多数是在债务已经出现之后才来问,那时候可操作的余地已经很小。
六、应对五:必留份先留够,再谈其余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条是遗嘱信托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失效点。不少当事人满腔热情地设计了一套长期安排,却忘了家里还有一位需要长期照护、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份额没留够,这部分遗嘱内容会被认定无效,信托的财产基础也就跟着动摇。
江北、奉化都出现过类似情形:方案设计得很精巧,最后被这一条卡住,只能回过头重新分配。
七、应对六: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只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立遗嘱、设信托之前,先要回答一个问题:这份财产里,有多少是自己的。如果一份文件把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处分了,涉及配偶那一半的部分,效力是站不住的。
象山、宁海的一些当事人以为「房子写在我名下就是我一个人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财产的来源属性,这一点在传承安排里必须先厘清。
八、应对七:债务边界写清楚,方案才不会反噬
信托不是逃债工具。《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同样适用。
所以在方案设计阶段就要把边界写明白:哪些债务是既有的、需要在方案里预留清偿安排;哪些财产可以进入信托;进入信托的时点与债务形成的先后关系如何。
在宁波继承家事律师张月红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见过不止一起「为了躲债临时搭架构」的案子,最后不仅架构被撤销,还额外付出了成本。传承安排只有在债务形成之前做,才谈得上隔离。
九、给事前阶段的三点建议
第一,先做财产清单与债务清单,再谈方案。连自己有多少财产、有多少负债都不清楚,任何架构都是空中楼阁。
第二,把遗嘱的形式要件和信托的文件条款分开做扎实。两者各有各的门槛,谁也不能替代谁。
第三,把时间放足。传承安排的窗口期,永远是在风险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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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高频问答
问一:自己手写一份遗嘱,能把房产留给孙子吗?
答:可以。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但要注意,如果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鄞州、海曙的当事人建议在遗嘱之外单独留一份书面确认。
问二:遗嘱里写「设立信托」,法院认吗?
答:能认,但前提是内容要立得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允许设立遗嘱信托,同时信托设立要采取书面形式,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与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都要写清楚。慈溪、余姚的家族企业案件里,条款写得越具体,执行时争议越小。
问三:信托设立之后,我的债主还能不能动这笔钱?
答:要看设立时点与目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原则上不属于遗产,但《信托法》也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镇海、北仑的当事人如果本身已有较大负债,建议先做合规评估再动手。
问四:家里有位长期卧床、没有收入的亲属,方案要怎么处理?
答:先留必留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要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江北、奉化的当事人尤其要注意,这一步没做够,其余部分的遗嘱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五:夫妻名下的房产,一个人能直接立遗嘱处分吗?
答:不能处分配偶的那一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宁海、象山的当事人建议先完成析产,再对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作出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