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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保全,就是针对可能会腐烂、毁坏、被抛弃、易灭失的离婚诉讼的证据,在调查取证之前,预先采取保护措施。
离婚证据保全
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将证据原物封存等。
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需要张律师说明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方法
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张律师的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书证
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
(2)对物证
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存原物的方法保全;
(3)对视听资料
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保存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张月红律师,请问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的暧昧手机短消息能作为离婚证据吗?这种短消息我能直接从移动通信公司打印吗?
要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合法取证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