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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分手的同居—从两性婚姻看阚清子与纪凌尘的高调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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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在很多场合都表示过,中国社会已进入彩虹时期,怎么理解呢?多色域、高审美、快餐式的时期,生活方式在日新月异改变,恋爱方式也在改变,人们越来越注重婚姻的质量,亦越来越关注婚前的选择。婚前选择意味着婚姻更加宽松,更具活力,亦更有幸福感。每一个情感选择没有好与坏、对与错之分,但需要人们用慧眼识别,每一次感情修成正果都是独一无二的创作。

近些天,娱乐圈除了吴亦凡的diss事件沸沸扬扬之外,三线开外的小星阚清子与男友的纪凌尘的分手,也成了娱乐媒体的饭后谈资,尽管当事人微博辟谣「没出轨,没捉奸,没合约,真分手」,那主角更发出「你喜欢大海,我爱过你」的示爱消息,一次分手成了众人围观的行为艺术,何曾几时,这在中国绝无想象的。

有作家号称:语言时代结束了,行为觉醒的时代开始了,甚至有人钟爱用下半身写作,用行为艺术通过肉体狂欢表达权力意识,这是一种极端的解读,但也代表了社会的自由婚恋观,但宁波婚姻律师认为,无甚新意,无非是对传统男权性别模式的一种巩固与强化。在婚恋中,宁波婚姻律师倡导要正确解读爱的内涵,爱是尊重、关心、理解,爱不是伤害,不是控制与掠夺。

“恋爱本是一道美丽的风景,但这道风景很快被破坏,就因为双方都不会延伸恋爱的神秘感。”

未婚同居是婚姻的开始,还是爱情的坟墓?

宁波婚姻律师曾经有个当事人(下文简称小璐),27岁那年,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当小璐见到林海时,产生了朦胧的好感。林海并不英俊,但能说会道。两人见面时,彼此心动了,不知不觉走到一起。小璐不言结婚,认为林海并不是最合适的结婚对象。同居和结婚差不多,但美好的感觉很快荡然无存。小璐与林海索性慢慢拖着,没有结婚证的同居自然少了一种庄严与束缚。尽管同居很自由,但小璐感觉很茫然。比如,小璐与林海都比较爱泡吧,都喜欢与不同的异性交往。小璐有时会愧疚,但这种感觉很快消失。同居3年时,小璐告诉林海再也没有这样生活下去的勇气与感觉了。结婚的基础是双方的了解及生活习惯的适应,但小璐认为自己根本做不到这一点,提出了分手。这对于安心过日子的林海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林海跪在小璐面前,他从未想到要离开小璐,这辈子,他不会再爱别人了。林海甚至辞职跟着小璐工作。小璐提出到林海家去,让林海母亲说服林海。当林海母亲的手重重落在林海脸上时,林海含泪告诉母亲,自己没有办法离开小璐。小璐苦恼万分,很简单的感情一下子复杂起来。小璐没有想到同居的分手如此难,更没有想到同居的结果是她的情感被绑架到了一个自己无法爱上的男人身上。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婚族。这些“不婚族”认为,婚姻会带来经济、心理及人际关系的压力,一旦离婚又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极大的情感痛苦与财产损失。于是,“和则聚,不和则散”的同居方式在社会上蔓延。事实上,因感情而结合的同居关系并不比婚娴关系更单纯。男女之间在同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感情和财产的纠葛。分手后,这些纠葛不仅导致反目成仇而且很容易会发展成法律争端,处理不当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犯罪。据宁波婚姻律师获悉,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每年都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增长,有时,情感分离比财产分割难得多。

据宁波婚姻律师手头的一份数据,1992年,美国对3300个家庭的调査显示,同居关系演变成婚姻后的最终离婚率比非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的最终离婚率髙出46%。本项调査的实施者认为婚姻解体的风险随同居关系的流行而增大。不少婚姻专家认为选择同居关系的人比其他人更不循常规,更不愿意对婚姻作出承诺,遇到婚姻生活困难时,容易选择逃避——分手。换言之,并非是同居造成了分手,而是同居者较多来自不愿意承担婚姻责任的那类人。有学者认为,“同居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些人不愿承担责任的借口而已”。导演赵宝刚评价《我的青春谁做主》时说:“这部戏里所有人都不完美,但他们都没有未婚同居,这是我们特别提侣的。现在,很多年轻人一见面就搬一块儿,把夫妻间的日子都过了,什么神秘感、相互吸引全没了。我觉得,年轻人恋爱就应该互相勾着、憋着,延伸恋爱的神秘感。

心理学家编制的《生活改变与压力感表》中显示,离婚的压力感是73分,结婚的压力感是50分,这说明婚姻使人感受到压力是正常现象。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面对各方的压力越来越多,尤其是80后、90后这两代人因从小娇生惯养者居多,心理承受能力相对比较弱。时下正是80后、90后成家立业的高峰时期,当面对婚姻即将给人带来的责任、分担、共享、宽容时,恐婚、同居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不要忽略同居的时间、经济与心理成本

宁波婚姻律师以心理咨询师的身份给诸位大好年华的青年情侣一些建议:

第一、在当下社会,有些同居者进入婚姻,但相当数量的同居关系没有结果。即恋爱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婚姻也不一定就是恋爱的终极结果。一些人看重、追求两人相爱时美好的感受及乐趣,对建立同居后应负的责任、应承担的义务则考虑很少。

第二、未婚同居往往会成为一方或双方逃避责任的方法。同居者清楚地知道,同居不过是情感或性方面的试验,双方随时都可以退出同居生活,未来婚姻中所要面临的矛盾与冲突可能未必能得到真切的解决,所以同居关系很容易解体。

第三、同居者缺少向亲人、社会公示承诺相互承担义务的勇气,也许自始便缺乏此情长久、不离不弃的信心与坚定。

第四、不要忽视同居的时间、经济与心理成本。如果只打算同居,则要考虑是否能承担得起经济、青春与心理的损耗成本。

目前我国尚未对有同居经历的离婚率和没有同居经历的离婚率进行对比统计。但同居关系演变成婚姻,其婚姻解体的风险很高。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怀孕生育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同居体现了男女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有许多事情在法律上将难以预测。因此,如果两个人分手同样面临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但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的,应该差别看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行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林海与小璐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先领取结婚证,按离婚处理。如果按离婚处理,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因素等方面考虑。法院应当对林海与小璐进行凋解,如果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如果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应按同居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这说明如果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受理,但如果涉及财产纠纷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受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院会处理此类同居案。同居者分手时处理财产纠纷,即使能拿出一些证据,最终只能由法官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证据。

因此,为避免双方同居期间的纠纷,宁波婚姻律师建议双方最好能签署一份书面的同居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最好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证明,避免今后产生财产及其他纠纷。

1.慎重进入同居生活的模式。

同居并不意味着必然走向婚姻通道。但同居者分手时,情绪伤害并不弱于离婚。

2.智慧地将同居欲望引入婚姻轨道。

在一方或双方有同居欲望时,应是双方情感最为浓烈之时,也是最佳的可能结婚的时间。可智慧地把对方的感情逐渐引向结婚的方向与轨道。例如,有时拒绝同居,可能成为一方求婚的重要理由。因为一方提出同居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距离结婚目标很近。如果选择同居,很可能使结婚落空。

3.审视同居者的动机,做好应对不婚者的同居要求。

如果同居者只言同居不言结婚,在经济与生活方面多呈现出对责任的逃避,就应考虑同居的动机。如有些人属游戏感情者,有些人是已婚者,当然还有些人压根就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些同居者只想获得性关系而不愿为同居负责任,更不可能走向婚姻,那么,你就真的要考虑,你是否只要同居生活,不要婚姻?你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与这样的同居者消耗青春和人生?莫要到了最后,人财两空,空叹一声「我的青春喂了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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