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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法庭调查要注意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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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张律师之前提到的,在进行了举证、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庭前程序后,就进人了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査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査明案件事实、审査核实证据。法庭调查阶段要解决的就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离婚纠纷的基础,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应当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的,要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开庭前已经经过了起诉书、答辩状的送达等诉讼阶段,开庭前法官也对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审判长释明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简要地就诉讼请求、答辩的理由等问题进行说明,则双方当事人就不必通读起诉书和答辩状了,较为概括地把起诉书和答辩状的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

质证过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质证是法庭调查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认定事实最为主要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法官都是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质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51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査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査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在张律师承办的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较容易质证的是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工资状况、房屋状况等较为容易取证的证据。较难质证的则是诸如家庭暴力情况、婚外情、分居事实、财产购置钱款的来源,房屋购置钱款的来源、家庭债务的形成等事项。对于该类事项,应当积极运用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确定某项待证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何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待证事项较多且较复杂,在此就不再赘述某一事项在举证和质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了,但张律师还要提及的是,在质证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对于对方提出的确系事实的证据,应予以认可。不应因原、被告双方的对立地位而一概牵强否认对方的证据,这样只会给审理该案的法官不好的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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