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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赵某(女)与梁某(男)同为工薪白领,2005 年二人相识,并于 2007 年结婚。2008 年年底,二人生育了一个儿子梁某某。
2009 年,梁某开始与另外一名女子周某关系暧昧。由于梁某与周某关系日益密切,赵某与梁某经常发生争执,要求梁某与周某断绝关系,但均被梁某拒绝,二人之间关系开始恶化。在 2009 年 6 月,梁某反以对方「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鄞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鄞州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9 年 7 月,梁某拒绝调解,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于 2008 年 12 月分娩,距 2009 年 7 月不足一年。因此,依据《婚姻法》第 34 条对于离婚的禁止性规定,即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准提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在诉讼实务中,至少有七成会在一审被判决不准离婚。
解读案例
本案案情涉及我国《婚姻法》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的规定。
张律师上述所涉及的是女方怀孕、分娩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本案中,有梁某某的出生证为证据,法院很容易认定 2009 年 7 月距离 2008 年 12 月不足一年,因此驳回了男方梁某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建议在一些其他情况,诸如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可以用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证据来进行认定。
律师剖析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准离婚?除了患重病、精神病的以及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外,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首先,关于女方怀孕、分娩等情况下的规定。《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这里张律师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是指根据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例外,如女方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情况。相类似的情况很难进行列举,因此作此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
其次,若干六个月内再次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第一次起诉后,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大概率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准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法律并不强人所难,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因为,很多夫妻离婚只是一时兴起,并非经过深思熟虑,所以立法时会考虑给双方一个缓冲情绪的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自己的旋转。
再次,关于军婚的规定(此种情况同时适用于男女双方,不仅限于男方)。《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3 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前三项分别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当军人有这三种情形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才算可以离婚的情形,否则都需要军人一方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军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张律师你好,我老婆要和我离婚,可我不想离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