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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多数家族信托的功能十分简单,仅限于理财和家族成员生活的保障及财产的保护,家族信托所具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企业治理、税收筹划以及慈善等的事务性管理性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本文作者:韩良
家族信托实务中,除了信托财产管理以外,还涉及信托事务管理。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主要是利用信托权益重构与风险隔离的优势,为委托人提供信托事务管理服务并获得收益,在理解中,具体的家族信托事务管理服务包括: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股权管理、受益权管理、信托利益分配、家族子女教育等方面。
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制度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往往是以家族企业发家,逐步扩大自己的资产。在东方文化中,儿孙满堂是家族兴旺的象征之一,西方文化往往也鼓励家族能够增加成员。而家族人数的增加,势必会导致对家族治理的需求增强。在关系错综复杂且治理不善的家族中,家族成员明争暗斗、争夺控制权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这无疑会影响到整个家族的发展和延续。与此同时,随着家族扩大而不断发展的家族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如何更加有效治理的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文件将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同家族信托进行关联。例如,在信托文件中作出此类规定:积极参与家族治理及家族企业治理的家族成员,除获得一般的受益权外,还可以根据其参与治理程度给予相应的额外受益权。当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结合委托人的意愿及家族实情,进行个性化定制,从而实现家族治理及家族延续的目的。
完善的家族治理制度应当包括家族宪章的制定与家族治理结构设计,而家族治理结构设计,认为又包括家族大会、家族理事会、家族办公室的设立及制度安排。
关于家族企业治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相应的控制权,并规定将家族企业董事选任权交由家族理事会。由此,便可将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由家族成员来行使,防止出现家族企业控制权流失的风险。当然,家族企业控制权若完全由家族成员来掌控同样存在弊端,如家族成员对企业管理并不擅长,则可能导致企业衰败等。对于此类情况,家族理事会可以外聘一些在家族与企业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专家顾问团,在选任家族企业理事时由其提供专业性意见,以帮助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进行更好的治理。
股权管理制度
委托人的家族财富中,除现金资产外,其所掌握的股权(或股份)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委托人将股权信托给受托人并设立股权信托,认为可能包含两层目的:一是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由受托人将股权(股票)进行管理、处分,并继而再投资于其他公司股权,以此实现家族财富的不断增值,而非对所持股的公司进行长久的控制和管理;二是委托人将公司(尤其是委托人创立的家族企业)的股权信托给受托人后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注重对公司的管理及治理。
具有前述第一种目的的信托为投资型股权信托,此种信托与以股权为投资方向的资金信托差异并不大;具有第二种目的的信托才是真正的事务管理型信托,亦称管理型股权信托。美国的表决权信托即是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据了解,该制度创设于19世纪60年代,此后经过反复实践及调整后日趋成熟。所谓表决权信托即是委托人将其持有股权的表决权通过信托交由受托人行使,在此过程中,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还可以做出指导受托人如何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保留。
在家族信托实务中,信托通常会设立于税负较低的离岸区域,而受托人则为当地的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若选择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通常也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所设立,并由家族成员在该私人信托公司中担任董事等管理性职务。委托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信托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便掌控相应股权的控制权,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相应的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由此便可在不丧失对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股权利益的传承。当然,委托人也可能成立消极信托,即将股权信托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仅负有名义持有的义务,股权的权利行使及管理则由委托人或其授权人员来进行,此时所设信托仅起到了集中股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