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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看到一条推送,71岁的美国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与总统特朗普冲突不可调和,昨日起”被辞职”,当即生效。在宁波律师的印象中,特朗普利用商业活动和媒体舆论的双重手腕去干预、影响司法机构已经不是新闻。
在美国,一提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很多读者似乎已经把遵循第一修正案当成是不可改变的假定事实。然而,如何协调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第四种权利——媒体表达自由的权利与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的潜在冲突,美国宪法本身并没有给予任何指引。
就像往常一样,当美国司法机构认为审判的公正性实际上已经受到媒体报道的威胁,他们采用第一修正案应当暂时让位于第六修正案的做法。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埃斯蒂斯诉德州案中强烈宣称“在这片土地上任何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部不应当因为任何政治、媒体的行为而被置于危险的境地。
”
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对特朗普借舆论之口来施压的言论显然不满,从他罕见发出的声明可窥一斑:
虽然我身居司法部长之位,但司法部的行为绝不会受到政治等因素的不当影响。在工作中我只以最高标准作为要求,如果不能满足,我就会采取行动。
参照其他国家司法活动与舆论规制与洽合,张律师有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言论自由背后的基本价值并不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媒体能够提供的;第二,在言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案件中,显然主流声音是为代表民众的媒体站队的;第二,媒体报道确定肯定以及一定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法学评论者的结论是:美国法院应当重新考虑就不利报道法院发出限制性指令这种做法的合宪性,媒体报道将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这一论断已经被广为接受。毫无疑问,那些试图改变不利影响的努力是无用的:由于美国人对第一修正案精神坚定不移的信仰所致,评论中普遍认为司法执法者存在强烈的自满情绪和一厢情愿的想法。
有政治学者指出:
美国法院一直拒绝通过限制媒体从而使个人免受媒体报道的不利影响,这种做法似乎与美国人尊重个人隐私、崇尚个人自由的一贯做法相矛盾——个人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正在因为满足大众媒体的商业利益和多数人无聊的好奇心而被牺牲。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一帮媒体通过摧毁一个人的生活和名誉,威胁审判程序中正义的实现的方式来增加销售量的话,我们可以不偏不倚地说,虽然这个案件实现了一项重要的人权——言论自由,但是那项权利的内容和意义来源于一种强大的商业力量,而这种力量背后是否有政治因素推动也未尝可知,但无论如何,美国立法者坚定不移地相信,遏制喉舌显然有悖于人类自由或者是美国宪法。
据宁波律师了解,英国的做法与美国形成强烈对比,尽管英国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但和议会也会明确声明:言论自由受保护,但并不能扩张到损害审判的地步。因此,一旦嫌疑人被起诉或逮捕,1981年《藐视法庭法》将被启用。任何媒体出版对将来的司法程序产生严重偏见风险的行为,都是一种刑事犯罪;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预先限制的手段。在美国本土以外的发达国家,普遍存在一种共识,即为了保护无罪推定在某些案件中对媒体加以限制是合法并且必要的。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评论家们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盎格鲁民族的官员自负而且狭隘,为了摒除有害言论,英国采用的方法既过于宽泛——总之,把限制范围设定得如此之广是公权力的滥用,如质疑陪审团,同样也被英国法院过度使用了。
宁波律师相信许多人都明白,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即使英国主流媒体不公布,英国的陪审员们也一样有机会通过各种互联网资讯平台甚至如Facebook、Twitter、Line、WhatsApp等社交工具了解到那些负面信息材料,从这一角度,我们很有理由怀疑针对英国媒体的禁止令的有效性,到底是什么赋予了预先限制媒体言论的做法具有了正当性。
写的这里,很多机智的读者自然会比照起我国司法体系的短板,同样经常面对媒体舆论的审判轰炸,但宁波律师认为,只有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下,媒体审判才有着陆点,也正是因为陪审团的知识构成和在审判作用中的角色不对称,才给媒体带来了“审判”的机会。
而在我国,司法报道的影响对象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在司法审判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他们提供的主要还是对事实的判断。法律应用的辅助功能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媒体审判”,这一点是“媒体审判”与司法报道失当的重要区别。
“媒体审判”的结果是陪审团对事实判断失误,直接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审判体制下,这种影响直接导致对事实的认定发生变化,进而让法官失去适用法律的基础,就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导致“媒体审判”的结果发生。
而在我国,尽管媒体报道一样容易导致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判断发生变化,给法官判断事实带来难度,但现实中,钳制法官更多的则是法庭之外、媒体之上的不可见因素,你们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