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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赠与房产,离婚时未过户,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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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专业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的当事人贺某钧(男方),与蒋某英(女方)是同村左邻右舍,贺某钧比蒋某英大一岁,两个人青梅竹马,从小一起长大。蒋某英自幼乖巧伶俐,家境优渥,贺某钧则其貌不扬,家境也不好。高中辍学后,贺某钧一直在外务工,开过饭店、做过快递员,最后靠倒卖物资发了财。

回乡后,他开着奥迪轿车来向蒋家提亲,由于出手阔绰,俨然一个成功人士,蒋某英的父母对曾经的穷小子贺某钧称赞不觉,视其为座上嘉宾。

但蒋某英的父母提出一个条件,女儿养大也不容易,这一下子离开了自己心里十分舍不得,希望贺某钧经济上能给与些补偿。贺某钧这时生怕蒋某英反悔,于是他主动提出只要蒋某英能和他结婚,自己的房子会赠送给她,为此还当场写下赠与的字据交给了蒋某英的父母亲。贺某钧和蒋某英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在了一起。

然而,爱情毕竟不同于生活,再加上两人多年没有见面,时间已经悄悄地改变了彼此。婚后,贺某钧才发现蒋某英十分现实,脾气也不像以前那样温柔了,遇到不顺心的事情竟然也会像泼妇一样破口大骂。整天就是化妆品、衣服和名牌包包,从不做家务。两人虽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是蒋某英对贺某钧几乎从不关心。贺某钧的心就这样慢慢地冷了下来,最终两个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于是贺某钧给了蒋某英60万元钱,他们心平气和地离了婚。

离婚之后蒋某英回到了老家,这时蒋某英的父母亲想起了贺某钧送房子给蒋某英的承诺书还压在柜子里呢。当初两人结了婚,反正都是一家人了所以房子的问题也没有提,现在既然离婚了那当初的承诺更应该要兑现了。于是蒋某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贺某钧兑现承诺。贺某钧则表示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继续分割的情况。涉案房屋是本人的婚前财产,虽然,虽然当初曾经写过将房屋赠送给蒋某英的书面文件,但是因为始终没有过户,所以其可以撤销该赠与。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总结审理要旨

原告蒋某英提出,婚前被告书面承诺和原告结婚后,涉案房屋赠送给原告。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现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贺某钧则表示,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继续分割的情况。涉案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虽然,当初自己曾经写过将房屋赠送给蒋某英的书面文件,但是因为始终没有过户,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该赠与。

经法院审理査明,2015年10月15日贺某钧亲笔写了赠与书,赠与书写明“现位于宁波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小区房屋一套自己赠送给蒋某英,双方结婚后贺某钧负责办理房产更名乎续并承担房产变更姓名的费用。贺某钧承诺结婚后对蒋某英不离不弃,不论何种原因离婚房子都不收回。”

2015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现位于宁波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小区房屋现登记在被告贺某钧名下。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在财产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房屋目前还登记在贺某钧名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木案也不符合任意行使撤销权限制的情况,故此贺某钧可以撤销该赠与,故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在律师评析经手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涉及到财产赠与的情形比较常见,特別是关于房产的赠与,这往往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別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的相关规定调整。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的任意撤销权,但是任意撤销权有一定的限制,那就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就是使得赠与合同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受赠人要求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力消灭。

本案中,宁波专业离婚律师当事人贺某钧虽然出具了赠与的书面承诺,但是该赠与书并没有经过公证,更不具有扶贫救灾等等性质,贺某钧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蒋某英看似好像得到了赠与,但是在房屋产权没有变更前实际上形同虚设。蒋某英要想得到赠与的房产,应该在贺某钧出具赠与承诺时要求及时办理过户或者积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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