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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还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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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回顾案情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的当事人蔡某娟与陆某辉都是绍兴人,两人因为在宁波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识并恋爱。2003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辞职开办了一家外贸服装公司,公司虽然不大,但是毎月总有些订单,两人收入也比以前髙了许多。不久两人的儿子陆某明出生,儿子出生后,蔡某娟便退出了公司的经营,全心做起了全职太太。2006年9月两人用平时的积蓄再加上银行贷款在宁波江东区中兴路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的名字。在宁波购房之后,蔡某娟的父母亲也搬到了宁波,帮着照顾外孙子,蔡某娟也腾出了一部分精力帮助陆某辉打理生意。

陆某辉是一个性格比较内向的人,平时不抽烟不喝酒。但是自从经营了服装公司之后,不仅学会了抽烟喝酒,还经常和朋友一起打打麻将赌赌钱。蔡某娟曾经多次提醒他,小赌怡情,大赌倾家荡产,玩玩可以但是不能赌。陆某辉虽然满口答应,但是有时他也控制不住自己。一次他三天没有回家,最后蔡某娟在一个棋牌室找到了他,为此两人大吵了一场。但是争吵并没有解决问题,陆某辉还是经常在外面赌博。终于债主找到了家里,这时蔡某娟才知道,半年来陆某辉赌博输了八九十万元。蔡某娟伤心欲绝,向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哭诉这种日子没法过了,于是她找到陆某辉提出离婚,索性大家分分清楚,以免今后连这套房子也保不住。

陆某辉虽然不愿意离婚,但是他觉得蔡某娟的想法也有道理。于是两个人起草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所生孩子陆某明随蔡某娟共同生活,两人放弃中兴路房子产权,产权归儿子陆某明所有,待陆某明满十八周岁时两人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某某服装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全部归陆某辉”,两人在协议上签字盖了章。

两人离婚后,陆某辉过起了逃债的日子。他整天东躲西藏,后来债主找到他,他把公司包括公司的存货、办公桌椅电脑等全部抵给了债主,赌博欠债的事情方才了解,这时的陆某辉已经变成了身无分文的穷光蛋。大半年逃债的日子使得他身心俱疲,现在事情解决了,他浑身轻松,决定去看望一下儿子。

他兴冲冲地来到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的当事人家里,不想扑了个空。原来蔡某娟在和陆某辉离婚后没多久,债主多次派人来她这里要求她帮陆某辉还钱,蔡某娟不胜其烦,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索性就搬回了老家居住。陆某辉辗转找到蔡某娟想看望一下孩子,但是蔡某娟总是想办法躲开了。有一次好不容易在路上堵住了孩子,没想到孩子一看到他就哭闹并且说他是个大坏蛋。蔡某娟和孩子的态度让他十分伤心,他想只要孩子一直和蔡某娟生活在一起,孩子对他的印象就不可能转变。想想自己房子今后还要过户给儿子,心里十分不情愿。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他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对陆某明的房产赠与。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归纳审理要旨

法院审理査明,原告陆某辉与蔡某娟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育一子陆某明,2006年9月陆某辉与蔡某娟购买了位于宁波江东区中兴路商品房,2010年1月份陆某辉和蔡某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孩子陆某明随蔡某娟共同生活,两人放弃中兴路处房子产权,产权归儿子陆某明所有,待陆某明满十八周岁时两人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争议房屋现登记在陆某辉和蔡某娟名下。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依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辉的诉讼请求。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评析案例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这里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陆某辉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应得到支持。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赠与”,那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经手过的数百起离婚诉讼中,有许多离婚双方因为房屋等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大家各退一步采取了赠与给子女的约定,毕竟虽然离婚了但是子女毕竟还是自己的子女,财产给子女也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有了这种财产约定,最终双方才达成了离婚的一致意见。由此可见这种赠与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合意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和离婚、子女抚养都是有着直接的联系的。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结语:本案陆某辉和蔡某娟将夫妻共同房屋赠送给儿子,应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双方和子女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故此本案关于赠与的约定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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